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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审败诉 劳改所决定不违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242
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续:法院认定劳教委劳教决定不违法
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续:法院认定劳教委劳教决定不违法

近日,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受害者乐乐的母亲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昨日一审败诉!法院认为,劳改所决定不违法!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再次惹争议!而唐娟希望7人都能判死刑,继续提出184万元的民事赔偿。

2006年10月,时年仅11岁的永州女孩乐乐(化名)失踪。11岁乐乐被朋友周军辉骗奸并被胁迫卖淫,三个月里接客一百多次。但荒唐的是,这起大案,居然是由作为受害人家属的母亲乔装打扮确定情报后,再请两名亲戚扮成嫖客救出了女儿。丽丽母亲唐娟救出女儿后,曾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但都不了了之,直到她以死相逼才立案。

获救后,审判后又多次重审,2011年3月,第二次重审一审宣判周军辉及收容卖淫的休闲中心老板死刑,双方均提起上诉,2月21日,本案二审开庭。20日下午,记者拨通了乐乐母亲唐娟的电话,唐娟说,女儿现在已上高一了,成绩中等,改了名字寄居在亲戚家,庭审的事并没有告诉女儿,不想让女儿分心,能不提就不提。

有网友评论道:“社会的腐败,人性的毁灭,上天的讽刺,拯救世界吧。”“法只能惩百姓有用。对官员用五年时间还不算大久,他们沒给你弄五十年算不错了。”“如果说看到了想说什么,真的感到很无语和悲催,对这样一件事实清楚的案子,当审理就用了5年,怪不得现在大家对我们政府的公信力及办事效率感到失望。”“永州警方作此秋后算账之事,有关方面如有良知的话,必须严惩不贷!”

昨日,“上访妈妈”唐慧状告湖南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中院开庭。法院经过一上午的审理,于当天下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的请求。

被告法人未出庭应诉

当日上午的审理从9时30分持续到下午1时休庭。下午4时继续开庭审理。

原告唐慧的代理律师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利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他们免费为唐慧代理此案。

被告永州市劳教委法人、主任蒋建湘未到庭应诉。被告代理人称,永州前晚发生一起两人死亡交通事故,蒋建湘作为永州副市长、公安局长应市委、市政府指示,需到现场处置,特此递交请假条。被告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分别是湖南21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志雄、永州市劳教委工作人员罗功军。

据斯伟江律师说,下午开庭后,突然进来两名女法警坐在原告唐慧的身边,另外有五六名法警站在原告席后面。斯伟江说,他看到法警来到原告席,就感觉到唐慧会败诉了。出现这么多法警到原告席,估计法院怕等下宣判时,原告有失控行为。过了5分钟,审判长秦慧带领主审法官蒋跃兵、审判员入座,直接宣读了判决。 

法院认定劳教委劳教决定不违法

经过合议庭评议、评审委员会、讨论,永州市中院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根据唐慧的违法事实,对唐慧决定劳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只是在行政处理的具体方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并不是因为永州市劳教委违法行使职权,而是认为对原告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

此外,永州市中院认为,永州市劳教委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唐慧要求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此判决,唐慧当庭表示上诉。

宣判后唐慧蹲地哭10分钟

下午4时40分,唐慧走出法庭被记者堵着采访。唐慧说,开庭前她曾寄托胜诉的希望,这次希望再次破灭,让她很失望。讲完此话,她蹲在地上哭起来。哭了10分钟后,唐慧蹲在法庭门前,不再说话。

背景

唐慧,湖南永州人,“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11岁的乐乐的母亲。2012年8月2日,湖南省永州市劳教委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2012年11月3日,唐慧向永州市劳教委提出行政赔偿申请。2013年1月5日永州市劳教委认为唐慧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

2013年1月23日,唐慧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庭审焦点

1唐慧上访构成被劳教的理由吗?

原告律师斯伟江认为,唐慧作为“遭轮奸并被逼卖淫的一个11岁小女孩”的母亲,通过上访要求追究一些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依法维权,天经地义。国家本身就有信访条例,唐慧在上访过程中,即使有拦车、发传单等行为,也完全合法。

但永州市劳教委则指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据此才对唐慧实施劳教,对唐慧这一劳教决定完全是合法的。

唐慧一方要求永州市劳教委拿出唐慧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证据,遭其律师拒绝。律师认为这次庭审的焦点是唐慧到底该不该获得国家赔偿,而非对唐慧的劳教是否合理,算作另案,因此不会在这次庭审中拿出上述材料。据新华社

2永州市劳教委劳教唐慧合法吗?

唐慧的律师徐利平、斯伟江认为,永州市劳教委劳教唐慧的决定被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撤销依据的法条是《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也就是说,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违法。既然违法就应该做出行政赔偿。

另外,斯伟江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此前说,本案涉及的劳教决定书,本身不违法,是基于“人文关怀”,这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

对于原告的辩论,被告代理律师肖志雄在法庭辩论期间,多次提及,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院立案大厅滞留15天,晚上睡在立案大厅,严重扰乱永州中院正常办公秩序。唐慧和其婆婆曾到湖南人代会驻地拦车喊冤,并散发传单,并在湖南人大门口举着牌子跪地、静坐,这些行为已触犯法律。

肖志雄说,原告律师称湖南省劳教委撤销劳教唐慧决定,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5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但这个“不当”不是违法,是在合法范围内的不当。而且行政诉讼法的违法行为里面,也没有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肖志雄说,既然没有违法,就不符合国家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法庭不应支持。

3该给唐慧经济补偿吗?

原告律师表示,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不合法,即使按被告说的合法,也存在“不当”。近年国内一些地方曾有多起以“不当”为由撤销的劳教决定,那些被“不当劳教”的人获得了赔偿。在这一点上,“永州市劳教委也应该学习”。

对此被告一方认为,只有违法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永州市劳教委没有义务对原告予以国家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湖南省劳教委撤销劳教唐慧决定,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也就是说,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违法,既然违法就应该做出行政赔偿。

——唐慧的律师徐利平、斯伟江

撤销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5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但这个“不当”不是违法,是在合法范围内的不当。

——被告代理律师肖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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