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870
宿政规发〔2013〕2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宿豫区:环城北路—环城东路—峨眉山路—嘉陵江路—嵩山路—金沙江路—环城北路形成的围合区域;
(二)宿城区:环城北路—京杭运河—环城南路—古黄河—项王路—富康大道—西湖路—青海湖路—人民大道—西湖路—平安大道—青海湖路—十一支渠—清水河—通湖大道—环城北路形成的围合区域;
(三)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湖路—平安大道—西湖路—人民大道—青海湖路—西湖路—富康大道—项王路—古黄河—开发区大道—世纪大道—环城南路—环城西路—青海湖路形成的围合区域;
(四)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古城路—阳明山大道—灌溉总渠—栖霞山路—蔡庄大沟—清水河—十一支渠—阳澄湖路—古城路形成的围合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可排放硫含量>0.3%的固硫蜂窝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0.5%、灰分含量>0.01%的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
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必须按照要求予以改造或拆除,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自2013年7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城市集中供热、集中供热水、热电站等锅炉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有关部门依据热电联产规划进行专项审查,确需保留的锅炉经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保留。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其达标排放。
四、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改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安监、工商、城管、公安、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六、市湖滨新城、洋河新城管委会可根据本通告,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保护和改善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
七、本通告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