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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拟处罚随地吐痰等行为 最高罚200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678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打造“规矩宿迁,秩序宿迁”,最近宿迁从市民文明行为规范、交通秩序管理、居住小区管理、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制定了规范管理办法,给文明行为立规矩、树规范、定红线。从2013年4月16日,市有关部门公布了《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等相关征求意见稿。为了便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将《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处罚:

1.随地吐痰、便溺,乱吐、乱扔口香糖、甘蔗渣、瓜果皮壳、纸屑、烟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予以清除,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向城市绿地内抛撒垃圾,践踏、损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的,责令予以清除或修复,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予以清除,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饭店、商铺沿街乱泼污水、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予以清除,处以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5.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6.在建(构)筑物外墙、居民小区楼道、市政公用设施、线杆、景区建筑、公共设施、园林树木上乱贴、乱涂、乱刻的,责令予以清除,处以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违法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8.擅自在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9.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车站、校园周边等公共场所占道经营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0.在城市主要街道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11.携带宠物者未及时清除其宠物粪便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2.在公共绿地、草坪、花坛、公园内乱扔废弃物、堆放物料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放养牲畜、家禽的,按照每只(头)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3.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的,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4.在公共场所沿街叫卖,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5.公共场所醉酒闹事,扰乱车站、广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6.损坏路灯、公用电话、消防设施、邮政信箱、报栏、坐椅、雕像、健身器材等公用设施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7.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8.行人通过路口,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或者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随意横穿马路,处警告或20元罚款。

19.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警告或20元罚款。

20.驾驶机动车不礼让在斑马线上通行的行人,处50元罚款,扣3分。

(二)严管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实行“四个一律”:

1.对当事人不在场的乱停乱放车辆一律拖移,凡不符合拖移条件的,一律强制上锁。

2.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为一律公开曝光,视情况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的一律抄告其所在单位。

4.对非法改装灯光、安装警报器一律强制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

(三)鼓励交管、城管志愿者及广大群众对违停的机动车进行现场拍摄举报,凡举报属实的,按照罚款金额3%的比例,通过适当途径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被查出的各类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否则给予上限处罚,并依法收取滞纳金,拒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强制执行。

据悉,《市区“五小行业”经营管理规范》、《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市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市区文明交通严管办法》等征求意见稿已通过网上宿迁、西楚网、宿迁新闻网、宿迁创卫网全文公布,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并欢迎就有关问题展开讨论。

1.电子邮件:sq84368379@126.com2.通讯地址:宿迁市党政办公大楼324房间。邮编:22380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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