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新闻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学徒与师母偷情被师父砍伤 行凶者被判缓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567
学徒与师母偷情,被辞退后发短信“纠缠”师母,他被曾经的师父砍伤。

  鲁某和妻子韩某在许昌市经营不锈钢加工生意,冯某被招来干一些杂活。后来,看其精明能干,鲁某便将冯某收为学徒,传技术、管吃住、发工资。

  2011年1月,鲁某注册了公司并购置电脑等办公用品放在卧室里,以便联系业务。2012年4月,鲁某被邀请到外地参观学习。自己不会上网,丈夫外出这些天,韩某就找冯某到卧室教她上网,在此过程中两人互生好感,并发生了关系。

  2012年6月,因听到传言,鲁某将冯某辞退。追问妻子,并提出了离婚,后来韩某承认出轨,并保证不再与冯某来往。想起创业艰辛和儿女,鲁某原谅了妻子。 

  被辞退后,冯某不停给韩某打电话、发短信,韩某从未理睬。2012年8月29日晚10时许,冯某又发短信称,如果不和他联系,就将两人的事发到网上。

  鲁某决定教训一下冯某,便用妻子的手机给冯某发短信约其见面。冯某走到离门店约5米处时,被隐藏在附近的鲁某拿菜刀砍伤左臂和双肩。

  事后鲁某主动报警、自首。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冯某的损失,并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法院判处鲁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下一个:我国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21894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