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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退货 消费者维权举证不再难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446
     网购商品7日内可自由退货;耐用消费品出现问题造成买卖纠纷应由经营者举证;经营者不得随意向消费者发送经营信息……这些或将成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新消法将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为现代消费行为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保障,也为扩大内需撑起一张更大的保护伞

  中国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始于20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诞生。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生活越来越丰富,商品和服务涵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消费方式、消费内容、消费过程、消费关系甚至消费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部法律也亟待调整和完善。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消法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出现纠纷 谁卖货谁举证

  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新消法草案从明确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明确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特别强化了经营者举证责任。

  针对现实中消费者维权“举证难”问题,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按照草案,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损害等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同时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其中包括:在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时,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

  个人信息 四项条款保安全

  网上购物 七日内可以退货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当前消费者非常关心的问题。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甚至转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消法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告诉记者,消法草案从4个方面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李适时表示,上述规定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这些新的消费方式与传统消费方式不同,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等选择商品,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不当宣传的影响。”李适时说,对此,草案从知情权、选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方面对消费者的权益加以保护。

  针对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问题,草案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同时,草案还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草案还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显然,新消法草案为消费者撑起了更强大的保护伞,消费者更期待加强法律的约束力和提高社会诚信水平,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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