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下午5时30分,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5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解释第160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此长达12年之久的“李怀亮故意杀人案”悬案落定。(2013年4月26日中国青年网)
从被关押12年的杀人嫌犯到获释洗冤,在一天中发生了如此戏剧性的变化,李怀亮和他的亲人是怎样的一种感受?他们还会相信法律吗?是否会提起国家赔偿呢?当问到这些问题时,李怀亮说,经此磨难,他更相信法律了。
事情发生在2001年夏天,公安机关怀疑李怀亮涉嫌杀害同村13岁少女后惨无人道奸尸,但没有掌握到有效证据,在生不如死的反复盘问中,李怀亮一句简单的虚假供述“我杀人了”把他送进了长达12年之久的冤狱征途。
李怀亮12年冤狱一案属于典型的“息事宁人”案件,李怀亮成了整个事件的“牺牲者”,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平顶山中院选择了利用“替罪羊”李怀亮,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
死刑保证书”,作出“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的“承诺”。
面临社会不稳定因素,司法机关毅然选择牺牲“公正”保全“稳定”,使得李怀亮无辜蒙受12年牢狱之灾。最终,不仅仅没有“息事宁人”,反而引发了新的维稳问题。当前,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致力于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一味的将精力、金钱花在截访上,认为只要将信访者控制在掌控范围内,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这样为社会稳定埋下了更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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