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5时30分,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5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解释第160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
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此长达12年之久的“李怀亮故意杀人案”悬案落定。(2013年4月26日中国青年网)
那么,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的以至于悬置12年?究竟发生了什么?李怀亮在这样一个轮回年内又是怎样遭遇,人们依然困惑。
【事件回顾】:2001年8月5日,公安机关怀疑李怀亮涉嫌杀害同村13岁少女后惨无人道奸尸,但没有掌握到有效证据,在盘问过程中,李怀亮未承认杀人。由于李怀亮不承认杀人,公安机关又没有犯罪证据,无法对李怀亮采取
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01年8月6日继续批准留置盘问。事发后,李怀亮本人也曾反复说,他当晚就被拉到平顶山警犬基地逼供,在强大的压力下,感觉生不如死的他于8月6日晚作出“非常简单”的虚假供述,承认“我杀人啦”。公检法三个司法机关,苦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又碍于缠诉缠访者的过激行为而对悬案打起太极,甚至不惜触碰司法公正的底线,签订荒唐的“死刑保证书”,其结果反而骑虎难下,付出惨重代价。两个家庭,一个为了讨说法,一个为了求清白,也因此陷入12年的苦难深渊。
【法院审理一览】:
2003年8月,李怀亮一案突然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李怀亮当庭翻供,并指出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嫌疑。尽管其
辩护律师也提出李怀亮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叶县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
2004年8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再无开庭消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
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李怀亮无罪释放。
在这样的事实面前笔者感慨颇多,但有两点一定要说:
第一,“死刑保证书”是失守法制防线对法律的亵渎。
我们看到在整个事件中“死亡保证书”起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故事的主线。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平顶山中院却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承诺”即“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两名见证人王铁柱、张建中在保证书上签了字。
事实上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分别多次到北京、郑州等地上访,(原告)杜玉花更是多次扬言要“
自杀”。可笑的是这份“保证书”里的内容,居然还得到了平顶山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的认可。
而原告要求严惩“凶手”李怀亮,否则就要在北京自杀,到法院跳楼等威胁言论的确给当地有关部门造成极大的压力。原本想这份“保证书”能起到“缓兵之计”,目的是不想让杜玉花不再缠诉缠访,为的是维护稳定,结果弄巧成拙,形成无人敢拍板。因为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所以这个案件没人敢说判,也没人敢放人。就这样李怀亮一案已经在公检法机关转了几个来回,无形中已经成了一个“炸弹”,司法机关担心一旦判无罪释放,肯定会有一批人因严重
超期羁押受到责任追究。作为主管领导,谁也不想让“炸弹”在自己手上爆炸。因此才出现的吊诡司法技巧一拖再拖,什么“补充侦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说穿了就是一个字“拖”与其说李怀亮案成了他们的烫手山芋,倒不如说是当地司法机关作茧自缚,他们既担心国家赔偿问题,也担心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更主要的还是担心责任被追究。
第二,靠牺牲法治换“维稳”,社会能长治久安吗?
李怀亮案引发的反思远远超出超期羁押现象。更深一层透视,李怀亮案之所以出现今天的局面让他无辜的蒙受12年牢狱之灾,究其原因是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双重压力下的结果,是现行信访体制之困以及“一票否决”政绩考核异化之弊。
在李怀亮案矛盾纠结中,当地司法部门不惜背离法治,结果反而影响了社会稳定。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为应对“一票否决”,把相当多的精力用于截访,不计成本调动甚至透支一切资源,结果就是给社会的长治久安埋下隐患。其实他们心里明白李怀亮的案子一日结不了案,公检法就一日解脱不了。却一味的为了稳定,也不知为了受害人
母亲上访的事,当地政府、司法机关不知花了多少钱。精力却没真正切实加大破案力度,给受害者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上。
而“死亡保证书”却与司法精神相背离,我们知道告慰死者、维护稳定,只有缉拿到真正的凶手、还事实真相,不能在司法实践中打“太极”,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害了原被告双方方,也伤了自己。李怀亮12年的不白之冤,再多的国家赔偿也弥补不了给他精神上的伤害。但是真正值得我们反思的是:牺牲法治换来的“维稳”究竟能走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