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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1日起,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开始正式施行,首次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也被称之为“被精神病”的终结者。据悉,这部法律从1985年启动立法工作,到2012年终获通过,2013年的实施,走过了将近28个年头。
精神病治疗将实施自愿原则
《精神卫生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即是规定了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这项原则被外界解读为对被精神病的有效防范。甚至有媒体报道时,称《精神卫生法》将终结“被精神病”。
为了使这一原则能够有效实施,《精神卫生法》几次审议稿,不断增加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比如相继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有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权利,这一原则也被解读为精神障碍患者可以自己聘请律师,是自己权利能够实施的有效保障,还严格规定了精神障碍的鉴定程序,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鉴定为医学鉴定,非司法鉴定。精神卫生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的责任。
在对患者其他权利的保障上也可圈可点,比如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民间机构称精神卫生法七大不足
日前,民间机构中国精神病医疗使用者与幸存者网络发布了一份民间调查报告,认为《精神卫生法》在防范被精神病上存在七大不足,即监护人权利过大、诉权缺乏保障、医生解释权过大、社工服务被忽略、心理服务被限制、支持性体系不足、歧视无法避免。
报告认为,我国《精神卫生法》过多、过大地依赖监护人制度。按照现在法律的规定,有没有《精神卫生法》,都无法避免被强行送精神病院。
报告还称,《精神卫生法》提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治,这一句的规定很模糊,缺乏具体操作。而《精神卫生法》虽然规定了患者有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权利,但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行为能力的认定程序上还有衔接问题需要解决。更重要的是,医生以诊断为由限制一个人在医疗机构,没有时间限制,极有可能成为对“住院以自愿为原则”的架空。
能否终结“被精神病”需要观察
《精神卫生法》应该不应该防范被精神病、如何防范被精神病,在27年的立法过程中争议一直不断。
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介绍,这部法律主要是为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而一些民间人士则认为被精神病已是不可否认的社会现象。
这种争论被概括为《精神卫生法》是一部卫生法还是一部社会法,立法者更多是站在医疗主体的角度设计条文,外界声音则考虑到更多潜在的社会问题。
长期从事被精神病研究的深圳衡平机构负责人黄雪涛对南都记者说,目前正处于精神卫生领域的转型期,法律的出台不是终点,法律的好坏也不是目的,法律如何落实、如何执行、如何监督、如何救济,以后如何修订和改良,才是当下应该关注和把握的。
“任何一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都需要执法部门有效理解,并在执行过程中出台一些细化的规定,希望相关部门在今后精神卫生领域制定细则时考虑更多的因素,除了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外,还确保‘正常’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的缺失而被强行收治。”黄雪涛说。
本文来源: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