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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IPAD商标居首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245
“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点评】 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意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中国香港以及内地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
“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点评】:三一重工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其所拥有的“三一”文字注册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永合公司在其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标识,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法院判定永合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点评】本案涉及计算机中文字库的法律属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1.方正兰亭字库应作为计算机软件而不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为美术作品。3.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无论其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均不能限制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
“葫芦娃”角色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胡进庆、吴云初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法院依法认定“葫芦娃”形象为“特殊职务作品”,由胡进庆、吴云初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
【点评】本案涉及动画造型著作权的认定,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比较和区分等法律问题,以及计划经济时代著作权归属的司法政策问题。本案判决综合考虑了作品创作之时的特定历史条件和规章制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及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各个层面。结论一方面符合公众对此类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通常认识,另一方面也维护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涉及百度文库著作权纠纷案
韩寒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法院认定百度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判决百度公司赔偿韩寒经济损失398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点评】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与百度公司就文库模式发生冲突寻求司法解决的典型案件,广受各界关注。本案在论证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商的过错时以“注意义务”为切入点,关注了百度文库的客观现状、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作者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引发纠纷的协商情况等情节。其判决意在平衡文化产品创作者、传播者及公众的利益,促成权利人与网络企业的合作,实现互联网文化的繁荣。
双模式移动通信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
浙江华立通信集团与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戴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法院认定专利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点评】本案是国际知名手机生产商被诉侵犯中国同行专利权第一案,诉讼请求和一审判赔数额均高达5000万元,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二审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准确采用合理的比对方法,鼓励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帮助其说明技术问题,并借助技术鉴定等事实查明机制,有效解决技术难题,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改判驳回了国内手机厂商的全部诉讼请求,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泥人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张锠、张宏岳、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判决认定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本案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家族传承历史久远,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判决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再审判决书在全面充分清楚展现案情、事实和诉辩主张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结合法理和情理,对通用称谓的认定、“泥人张”特定称谓体现的权益及保护、公开出版物记载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保证了裁判结果的说服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本案依法保护了“泥人张”这一知名老字号,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侵害姚明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姚明与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法院判决由武汉云鹤公司赔偿姚明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点评】人格权商品化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探讨的热点。以姓名、肖像等主体的外在标志和表征为内容的人格权在商品经济社会呈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特别是名人的姓名和肖像。本案不仅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有商业价值的、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姓名、肖像等给予了保护,而且在确定赔偿数额上也相应选择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审理此类人格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乐活”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苏州鼎盛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上诉案。判决认定工商局属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依法应予变更。
【点评】本案是江苏法院在知识产权“三合一”框架下,首例以司法判决方式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本案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如下指引: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即在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本案的审理,对工商行政机关在商标行政执法工作中准确理解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和侵权判定标准,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起到了裁判指引作用。
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案
赵学元、赵学保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终审判决被告人赵学元、赵学保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私自架设、租用网络游戏服务器从事“私服”活动,是目前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准确界定了此类犯罪的性质,同时结合能够证实汇款方汇款性质的系列证据,对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作出准确认定,有效维护了网络游戏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规范了互联网游戏经营行为,有力打击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