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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女子蒙冤被关10年 无罪判决后仍被关20个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773
   河北女子蒙冤被关10年 无罪判决后仍被关20个月
     赵艳锦和丈夫在家中翻看判决书。 本报记者 刘万永摄

  “走”了20个月的无罪判决书

  核心提示

  为什么无罪判决作出20个月后才放人?

  这是留在当事人及其家属心中的问号,也是中国青年报记者几天来想尽力调查清楚的问题。

  有关司法部门解释,这是维稳的需要。但仅此就能置法律于不顾,置公民的人身自由于不顾?

  因为不知道妻子已被判决无罪,丈夫还在继续上访,因此被劳教,失去人身自由近300天。

  遭此劫难的丈夫说,我们还相信法律。法治中国尤其需要对法律的敬畏,司法部门和官员更应该有这种敬畏。

  10时,赵艳锦走进保定市看守所提审室的时候,姚志强等人已在此等候了。

  姚志强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法官。2010年8月10日,姚等人组成的合议庭,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

  “判决书不用念了,你也知道是无罪。”法官说,“出去好好过日子。”

  赵艳锦说,整个过程不到5分钟,没人宣布开庭。

  这一天是2013年2月6日,农历2012年腊月二十六,还有3天就是蛇年春节。此前,赵艳锦共计在看守所中过了10个春节。

  赵艳锦说,此前两个月,保定中院的法官多次和她谈话,还让她写了一份材料,主要内容是“出去后要低调”。

  丈夫李建军已经在看守所外等候。翻看判决书时,他突然注意到,妻子的无罪判决竟然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在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

  此前,曾有多人对他表示赵艳锦的案子“会有好消息”,但他不知道是无罪释放,更不知道这个好消息迟来了20个月。

  “为什么无罪判决作出之后20个月才放人?”李建军大声问身旁的法官,“他没理我,走到旁边去了。”

  邻居小孩被杀

  赵艳锦是河北省安新县端村镇大河南村人。

  2001年9月24日19时左右,大河南村6岁的赵紫旭失踪。家人寻找一夜未果。第二天一早,赵紫旭的母亲李桂兰向安新县公安局报案。

  据警方调查,赵紫旭失踪前,在端村镇码头与同村人郭万祥两岁的儿子玩耍,郭万祥的母亲在一旁看护。19时许,郭万祥将其子抱走,母亲也随之回家,此后赵紫旭去向不明。

  警方首先将侦查视线放在与李桂兰家有矛盾、可能杀害或拐卖赵紫旭的本地人员中。

  对门邻居赵艳锦成为调查对象。因为此前一年,李桂兰因琐事与赵艳锦家发生冲突,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李桂兰后被判刑,但与赵家和解,监外执行。不过调查显示,赵艳锦没有作案时间。

  案发十几天后,10月8日9时许,赵紫旭父亲家座机接到邻居李艳青的来电,李艳青称自己受赵艳锦雇佣,一个人杀死了赵紫旭。

  公安机关寻找李艳青,却发现他失踪了。据调查,有人见到李艳青和郭万祥曾一同前往北京。

  经安新县公安局讯问,郭万祥现场指认,2001年10月14日晚,安新县公安局刑警找到了赵紫旭的尸体。

  10月15日,根据郭万祥的指认,安新警方在北京提取了一盒磁带,磁带中一名自称李艳青的人称,赵艳锦雇自己杀人。

  此前,死者家属称收到一张字条,字条称“对门儿抱走了赵紫旭”。经鉴定,该字条为郭万祥所写。

  郭万祥供述称,事发前,李艳青找到他说,赵艳锦因与李桂兰家有矛盾,雇自己杀死李的儿子。9月24日19时左右,李艳青将正在玩耍的赵紫旭抱走,郭万祥在一旁放风,李艳青将赵紫旭溺死并沉尸河中。

  郭万祥称,事发后,他害怕暴露,以找工作为名将李艳青骗到北京,称工作已找好,但老板要测试胆量,先让李艳青给死者家里打电话承认受雇杀人,又给其录音,后将其杀死。

  根据郭万祥的供述,安新县公安局控制了赵艳锦。

  2001年10月15日,赵艳锦在安新县公安局供述称,因与李桂兰家有矛盾,雇凶杀害李桂兰的儿子赵紫旭。第二天,赵艳锦被刑拘,同一天再次作出有罪供述。

  3天后,赵艳锦由安新县看守所转到高阳县看守所。判决书记载,从10月18日起,赵艳锦开始翻供,不承认杀人。赵艳锦称,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

  “无罪”改“无期”

  赵艳锦案的司法程序可谓漫长:保定中院一审判其无罪,检方抗诉,河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在主要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保定中院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赵上诉,河北省高院又裁定发回重审;保定中院第二次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赵再次上诉,最终河北省高院判其无罪。

  三轮审判程序走下来,赵艳锦累计在看守所度过了10年。在她看来,如果多一些严肃执法的人,她就不会陷入这个冤案了。

  公安机关查明,赵紫旭死后不久,2001年10月8日,郭万祥在北京将李艳青杀死。2004年3月8日,30多岁的郭万祥在安新县看守所“因故”死亡。

  对于郭万祥之死,法医鉴定结论为,郭生前患有出血性间质性肺炎,严重冠心病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庭审中,赵艳锦的辩护律师对这一结论提出质疑,如果郭死于疾病,为何没有在看守所的发病史和治疗疾病等相关证据作证?

  根据法医鉴定书记载,3月7日21时许,郭因未按看守所规定休息并影响到同监室人员,值班民警让监督员将其铐上手铐。第二天发现郭趴在床上死亡。

  律师认为,郭万祥戴着手铐直至死亡应当另有原因。

  郭万祥死前两天,2004年3月6日,《保定晚报》第3版发表整版报道:《873天的较量——安新县公安局侦破2001.9.24雇凶杀害幼童案纪实》。

  报道称,2004年1月9日23时11分,安新县公安局副局长李全跃、刑警大队长王顺青等讯问了郭万祥。此时,该案侦查阶段早已结束——早在2002年3月6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已将此案报送审查起诉。

  2005年9月2日,保定中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赵案。

  公诉机关指控,赵艳锦与对门邻居李桂兰家有矛盾,遂雇佣李艳青杀害李桂兰之子赵紫旭。由郭万祥放风,李艳青将赵紫旭溺死后沉尸河中。

  庭审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宣东提出,赵艳锦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认定赵艳锦雇凶杀人的间接证据即郭万祥的口供存在重大矛盾(郭曾交代是自己一人杀人)。

  赵艳锦辩称,与李桂兰家有矛盾是事实,但问题早已解决,自己并未雇凶杀人。

  2005年12月23日,保定中院一审认定:

  “第一,赵艳锦曾供认与李艳青共谋弄死赵紫旭,并当下给付2000元,后又翻供,而李艳青已经死亡,无法印证赵艳锦口供的真实性;

  第二,邸乐等三人还款时间的证言,与赵艳锦所述还款时间不一致。

  第三,郭万祥的多次供述,前后矛盾,疑点诸多,李艳青已经死亡,亦无法质证其口供的真实性。

  第四,赵红章、李爱辉(赵紫旭亲属)证言证实2001年10月8日接到李艳青电话,称紫旭的事是艳让其干的。无通话记录印证,且李艳青已经死亡,死无对证。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赵艳锦雇凶杀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赵艳锦无罪,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4天后,12月27日,赵艳锦被释放。

  检索关于赵案的报道,多到此为止。但随着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开始了更为漫长曲折的审理。

  2006年1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附带民事原告上诉。

  关于抗诉的原因,2013年4月22日,保定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姚志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案发后,死者家属情绪激烈,强烈要求重判严惩赵艳锦。第一次判决赵艳锦无罪时,死者家属情绪失控,大闹法庭,当天围堵中院大门,谩骂法官,要求检察机关抗诉。在检察机关未明确表态抗诉前,死者赵紫旭的姥爷李老国撞碎市检察院玻璃门,欲割腕自杀,最后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属四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案件,最长应在两个半月内审结。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赵案半年后,2006年7月7日,河北省高院才开庭审理,判决更是在2007年4月23日才作出:河北省高院以“事实尚不清楚”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4月1日,赵艳锦被第二次逮捕

  2008年4月23日,保定中院开庭。

  第二次一审的判决书显示,控、辩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实质性证据,但判决结果却从无罪变成了无期。

  2008年6月12日,保定中院认定赵艳锦雇凶杀人。

  这一次,保定中院采信了第一次一审判决中被否定的证据:郭万祥供认,他与李艳青共同杀害了赵紫旭,他听李艳青说是赵艳锦雇李杀人。赵艳锦在侦查阶段亦曾供认其雇佣李艳青杀死赵紫旭,与郭万祥供述相互印证。赵红章、李爱辉证实接到李艳青自北京用固定电话来电,称赵紫旭是赵艳锦雇佣杀害的,与赵艳锦供述其雇佣李艳青杀害赵紫旭情节相互印证。

  赵艳锦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桂兰经济损失12462.5元。

  宣判后,赵艳锦、附带民事赔偿原告均提起上诉。

  2010年4月9日,河北省高院裁定,“事实尚不清楚,且违反诉讼程序”,撤销原判,发回保定中院重审。

  但是,判决没有明确指出原审哪些地方违反诉讼程序。

  2010年8月10日,保定中院作出判决,再次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

  保定中院第三次一审法官姚志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这次庭审证据和第二次基本一样,第二次一审相对第一次一审的变化是赵艳锦有罪证据证明力的补强。

  被告人赵艳锦、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均提起上诉。

  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保定中院判决,赵艳锦无罪,不负担赔偿。

  河北省高院的判决再次否定了控方的证据,并予以详尽论述:

  1.赵艳锦曾两次供述雇凶杀人,但此后一直翻供否认作案,辩称被刑讯逼供,“虽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未对赵艳锦刑讯逼供,但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同监室犯人证言(指见到赵艳锦身上有伤)的真实性。”

  2.赵艳锦供述其付给李艳青佣金的来源是王某、赵某的还款,但王、赵二人证明的还款时间与赵艳锦供述的不一致。

  3.郭万祥虽多次供述,李艳青向其转述是赵艳锦雇其杀人,但李艳青转述的赵艳锦支付佣金数额、给钱的具体过程均与赵艳锦的有罪供述不一致,且郭万祥曾有过翻供,称其一人杀人,与别人无关,杀死李艳青是为了掩盖杀死赵紫旭。郭万祥、李艳青均已死亡,郭的供述内容又系传来证据,真实性无法查清。

  4.赵红章、李爱辉所证接李艳青打来电话的内容、公安机关提取李艳青录音的内容,均为李艳青称赵紫旭之死是赵艳锦指使其所为,但郭万祥翻供称李艳青打电话、录音的行为均系其诱使李艳青所为,目的是将犯罪嫌疑引向李艳青,而李艳青录音中所提佣金数额与赵艳锦供述不一致,公安机关也没有调取李艳青打电话的记录,现郭万祥、李艳青均已死亡,李艳青打电话、录音的目的何在、内容是否真实,已无法核查。

  据此,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赵艳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赵艳锦无罪。

  终审判决书为何“迟到”20个月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送达、宣判和代为执行。

  赵艳锦关押在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高院委托保定中院宣判赵艳锦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时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赵艳锦案审判长姚志强说,2011年11月25日,保定中院接到河北省高院作出的赵艳锦无罪判决书和委托宣判函。

  无罪判决书是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的,邮寄到保定中院已是半年后。保定至石家庄约150公里,这份无罪判决书平均每天“走”0.8公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委托宣判)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并将宣判情况制成笔录;宣判后,及时将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寄回委托人民法院。”

  保定中院为何在收到判决书14个月后才送达给被告人呢?

  保定中院刑一庭庭长王建东说,接到判决书后,我们也想马上宣判,宣判了法院就没有责任了。可李老国出了问题怎么办,他不仅仅说要怎么做,也确实有一些举动,法院不得不考虑。

  姚志强说,接到河北省高院的判决书后,保定中院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重点考虑到不宜再酿事端,在对李老国做好稳定工作之前,不便贸然宣判。经过反复做思想工作,李老国终于接受了法院的判决。

  据了解,包括保定中院在内的多个部门以司法援助的形式给予死者家属80万元。

  但是,赵艳锦被多关的20个月,谁来负责?没人回答。

  “有罪判刑,无罪放人——不能既不宣判也不放人!”因为迟迟得不到判决,李建军多次到北京上访。

  2012年1月31日到11月14日,李建军第二次被劳教。

  在保定中院第五审判庭,李建军问:“如果你们按时宣判,我还会这样吗?”没人回答。

  本报保定5月5日电

  被错案改变的人生

  32岁到44岁,是人生美好的年华。然而,从无罪、无期再到无罪,对赵艳锦来说,这12年恍如一场噩梦。

  “我不在乎他们赔我多少钱。”在狭窄简陋的家里,赵艳锦对记者说,“我要的是一个公道,那些枉法的人,不要说在看守所关十年,哪怕关一天,他出来也不会冤枉好人了。”

  如果没有这个错案,赵艳锦也许早已成为一个成功的商人。安新县端村镇,这个曾出现在中学语文课文《白洋淀》中的地方,人口稠密,商业繁荣。赵艳锦和丈夫在自家门口做水果批发生意,不到10年,已经买了房子,还有几十万元的存款,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赵艳锦的妹妹在乌鲁木齐做生意,起点和赵艳锦差不多,现在已经有车有房了。赵艳锦说:“现在我家欠的债都没了脖子了——人家做买卖的每天进的是钱,我是两三年收到一份判决书。”

  欠债是因为打官司。赵艳锦出事后,丈夫李建军把所有精力都放在了官司上,家里的水果生意仅维持了一年,没有收入来源,还需要大笔开支,至今已欠债20多万元。

  最让赵艳锦难过的是孩子。她出事时,8岁的女儿在上小学,两岁的儿子还没断奶。12年过去,初中辍学的女儿在外打工,儿子已经上初中。家里没有一张全家福,“没心思照”。两个孩子和她都不亲,跟她在一起无话可说,儿子有什么事更愿意和带他的姑姑说。赵艳锦知道,孩子“从小没养成习惯,感情基础差”。

  赵艳锦说,由于遭受刑讯逼供,她的一个耳朵聋了,美尼尔综合征也让她很痛苦。

  代理律师牛炳宜说,赵艳锦第一次无罪释放后,有好几天,她把自己关在屋里写东西,经常边写边哭。家人怕出事,给律师打电话,还把赵艳锦写的文字转给律师,“上面写的都是在看守所怎样挨打”。

  “我怕忘了是谁打的。”赵艳锦说。但迄今为止,没人承认打过她,更没人认定是办案人打了她。

  被改变的不仅仅是赵艳锦,还有丈夫李建军。

  2008年4月,赵艳锦第二次被逮捕后,李建军到处上访,因此被行政拘留3次,劳教两次。

  2008年6月12日,赵艳锦第一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李建军深感绝望,从保定回安新的路上,他找了个美容店,要在脸颊上刺上“冤枉”,额头和前胸后背上刺上更多的字。美容店师傅一开始拒绝刺青:“这是毁容!”他坚持,讲了案情,最终师傅只收了他100元。

  “我是冤的,希望引起别人的重视。”李建军说。

  一旁的母亲纠正说:“刺上字他就不出门了,跟见不得人似的,出门就去申冤。”

  2008年10月6日,他因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10天。

  自从妻子摊上官司,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李建军开始学习法律,买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信访条例》等小册子,“不学不行呀,要不人家说什么你不懂。”

  但压力有多大,只有自己知道。李建军说,一天凌晨,他实在承受不了了,跑到街上大喊:“不是我老婆杀的人,不是我老婆杀的人……”一直喊了两三个小时。

  一名曾在端村镇工作的干部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那时候我们得天天盯着李建军,有时候还得跟着他一起上访。”

  和他一样,赵艳锦现在开始关注电视里的法治节目。看到杭州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的报道,赵艳锦说:“十年的冤案,和我一样。”

  她羡慕张高平、张辉叔侄,因为上了电视,外人知道他们是被冤枉的。她注意到,2005年12月自己第一次被无罪释放时,村里人见到她还问一问;这次出来,几乎没人谈这件事。

  “即使是亲戚,也有很多人不知道她是无罪释放的。”李建军说。

  赵艳锦说,离开看守所前,保定中院的某法官对她说,会有人找她谈赔偿的。

  可几个月过去了也没见到人影。3月8日,赵艳锦到保定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4月28日,保定中院召开了赵艳锦申请国家赔偿的听证会。保定中院认定,赵艳锦共被羁押3307天。

  “我现在还是相信法律的,毕竟还是好官多。”李建军说,赵艳锦从无罪到无期,证据上几乎没有变化,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判案总得有根据吧?有罪判刑,无罪放人,不能关押10年吧?再大的冤案,终究会有人管。

  他准备给判赵艳锦无罪的法官送上一面锦旗,感谢他们秉公判案。同时,也打算给判赵艳锦有罪的法官送一面“锦旗”,写上“庸官、昏官”。

  “没有牺牲,不能促进法治的进步。”李建军说。

  十年错案这样形成

  3307天,这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认定的赵艳锦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

  2001年9月,时年32岁的赵艳锦被牵扯进一桩杀人案。12年里,她两次被判处无期徒刑,两次被宣告无罪释放。彻底恢复自由前,她累计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年头。

  更荒诞的是,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作出无罪判决后,她又被关押了20个月才获得自由。

  仔细分析赵艳锦案的形成,既有案件本身复杂的因素,更与办案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期羁押密不可分。

  办案机关被指刑讯逼供与作伪证

  案发之初,2001年10月15日和16日,在安新县公安局,赵艳锦曾两次作出有罪供述。

  但从同年10月18日至一二审开庭期间均翻供否认作案。赵艳锦称,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因为遭遇刑讯逼供。

  从第一次开庭开始,赵艳锦及其辩护人就提出了刑讯逼供问题,但始终没有被法庭采信,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中,只是称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

  为证实赵艳锦曾被安新县公安局刑讯逼供,保定中院第一次一审开庭时,辩护人宣读了与赵艳锦关押在高阳县同一监号的赵杏斋、宋立伟的证言,证明赵艳锦被关进高阳县看守所时身上有伤,听赵艳锦说是被办案人打的。

  宋立伟的证言说:“我当时第一眼看到她,她已被打得不成样子,我看到她手腕子都成紫黑色了,问她怎么弄的,她说是被办案人打的……浑身青一块紫一块的,赵艳锦说办案人轮班打她,让她蹲马步,用铝合金拧成小辫抽她,她非常怕被提审,怕挨打。”

  第一次一审开庭时,公诉人宣读了时任安新县公安局刘李庄刑警队副队长杨爱亮、办案人曹大卫的证言,证明在办案中没有对赵艳锦逼供、诱供,是其主动交代雇凶杀人的犯罪事实。

  保定中院第一次一审判决认为:“虽然提供了同监号押犯所见赵艳锦身上有伤的证言,但伤情来源仅仅是听赵艳锦诉说,无相应证据作证,对有关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保定中院第二次一审判决不仅延续了这一说法,而且增加了一项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安新县看守所、高阳县看守所登记记录均证实赵艳锦入监时健康状况良好”。

  尽管时隔多年,但赵艳锦辩护律师牛炳宜对当时的庭审情景仍记忆犹新:“我们有证据表明这是一个伪证。”

  河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控方补充了一份新证据:高阳县看守所出具的赵艳锦《入所体检表》,该表记载,赵艳锦进入高阳县看守所时没有残疾或外伤,身体健康。填表时间为2001年11月9日。

  然而,牛炳宜律师当庭提出,卷中有大量证据,如公安局、检察院讯问笔录、提押登记等,都能证明赵艳锦早在2001年10月18日就被高阳县看守所羁押。显然,这份《入所体检表》是伪造的。

  2010年5月13日,高阳县看守所出具了一份《说明》:“据我所现存档案记载,赵艳锦入所时间为2001年10月19日,入所体检时间为2001年11月9日,两个时间为何不符,因为当时的值班民警均已不在看守所工作,所以我所现不解释原因。至于入所后20天左右才体检的问题,我所也无法解释原因。”

  对于刑讯逼供问题,河北省高院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书称:高阳县看守所证明证实赵艳锦自2001年10月19日入所;高阳县看守所同监室人员宋立伟、赵杏斋、李胜秒出庭作证,赵艳锦入所时手上、腿上是紫的,手不能动,腿拐着,赵艳锦说是被办案人员打的。

  判决书称:“虽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未对赵艳锦刑讯逼供,但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同监室犯人证言的真实性。”

  “我们没有刑讯逼供。”2013年4月17日,原办案民警、现任安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刘占坡说。

  被漠视的法律

  审视赵艳锦案,侦查、起诉阶段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关于审限的规定屡屡轻易被突破。

  2002年3月6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将赵艳锦案报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2年4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安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然而,直到15个月后,赵案才被提起公诉。事实上,安新县公安局没有补充任何证据。赵艳锦的辩护律师宣东说,在案证据中没有任何一份是在2002年4月4日至2003年7月23日调取的。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该案是由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3年7月23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艳锦构成故意杀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一桩故意杀人案,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这显然违背法律常识。

  2013年4月17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刘占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这样做是有原因的,但是,我刚刚接到保定市检察院公诉处的电话,这个问题由他们答复。我能说的是,这个事是保定市政法委定的。”

  刘占强说,2003年,全国治理超期羁押,保定市的疑难案件都交给市政法委处理。案件由安新县检察院起诉,“都是有文件记录的”。

  最终,安新县人民法院没有审理赵案。

  接到起诉书后近两年后,2005年6月22日,安新县人民法院向保定中院书面报告,将赵艳锦、郭万祥故意杀人一案移送保定中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5、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做出决定。

  2005年12月23日,保定中院一审判决赵艳锦无罪。2006年1月4日,保定市检察院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子,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案件,最长应在两个半月内审结。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半年后,2006年7月7日,河北省高院才开庭审理,判决更是在2007年4月23日才作出。

  (注:本文中的《刑事诉讼法》是指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版本)

  本报保定5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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