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影响,不好意思使用法律武器。城市人赡养纠纷主要集中在子女对老人不关心,养老金给付不及时造成生活困难等方面;农村老年人则主要集中在医疗、物质生活保障上。发生这类纠纷后,不少老人知道可以到司法部门状告子女,但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认为“打官司丢脸”,让外人笑话。
三是对暴力拒养心有余悸,不敢使用法律武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遭受暴力拒养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他们有苦不敢诉。有些案件在法院立案、调查甚至开庭后,被赡养人却申请撤诉,原因就是受到赡养人的威胁。老人们担心,万一官司败诉,后果会更糟;即使打赢,也“得罪”了子女,以后的日子会“雪上加霜”。
四是起诉方式不当,维权不得法。其主要现之一是,在只起诉一两个子女的多,起诉全体赡养人的少。造成这种现象原因,主要是因为赡养纠纷往往是因为一个两个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引起,导致其他子女仿效。因此,被赡养人一旦无奈起诉,也只是起诉儿子,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起诉女儿,总认为女儿出嫁后已不再承担赡养义务,这一点在农村尤甚。
五是起诉时“重物质、轻精神”现象较为突出。绝大部分被赡养人的诉讼请求集中在要子女给付粮、油、衣物等生活资料方面,而提出要给予精神慰藉的几乎没有。大多数老年人都认为,精神赡养谈何容易,实际执行起来更是难上加难。
针对以上老年人维权的种种误区,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种对策:——加强老年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各级老龄、普法、司法部门应针对老年人的特点,通过开展义务咨询等多种活动,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向老年人普及法律常识,使老年人知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正确确定赡养纠纷案的被告,注重精神赡养的诉讼请求。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否要求均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对赡养纠纷的被告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赡养人已尽赡养义务并保证以后继续履行义务的,可不将其作为被告;已出嫁的女儿未尽赡养者可以作为被告;对有虐待、谩骂等行为的赡养人,可申请法庭对其进行教育,同时,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赡养人具结悔过,当庭向被赡养人道歉,促使其以诚恳的态度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
——推广公证赡养协议,依法确定父母、子女权利义务。近年来,不少乡镇其层人民政府规定子孙女与父母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内容涉及与老年人生活息息相关的住房、钱物、医疗、精神赡养、再婚、遗产分割、丧葬等内容。同时申请公证机关对协议内容、签订程序进行审查把关,并出具协议公证书。这样对双方特别是子女具有较强的法律的束力。这种做法应大力推广。
——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完善代位赡养制度。对涉老纠纷案件,各级法律援助组织和司法部门应当指派律师、法官为老年人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对病、残、弱者,应当减、缓、免收取代理费和诉讼费用。对于现代社会中出现的“以老养老”现象,笔者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赡养人的年龄,即规定赡养人到达一定的年龄时,可以免除物质赡养义务,而追加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代位赡养人,代替其父母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