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作为多年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代理律师,对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调解、
财产保全、
伤残鉴定、死亡赔偿、诉讼和执行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现将自己的办案心得诉之诸君,以求抛砖引玉。希望能对从事交通事故代理工作的律师和可能代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人能有所帮助,有所启示。
一、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及时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及时提醒过往车辆,便于交警部门正确认定责任事故和减少不必要的道路交通拥堵现象。
二、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
三、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
医疗费发票、
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
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
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
四、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的主管部门予以变更或撤消。
五、如果交警部门的主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变更或撤消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变更或撤消。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要求交警部门调解结案,如果能调解结案的话,则省去了不必要的诉累。
七、对于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来说,无论是到交警部门或法院诉讼,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种损失。
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和认可,车主极有可能先行赔付了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甚至走向法庭,劳民伤财,耗时费力。
八、受害人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有原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否则,不得擅自转院;如需用药,受害人不得擅自购买其他医院或药店的药,除非原有医院同意,否则,在法庭上将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九、受害人出院后,应及时保存住院期间的诊断证明书、CD、X光片、结帐单,并及时复印病历(加盖院章)。便于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为调解、做伤残鉴定和诉讼做准备;而且,防止医院由于可能产生的医疗事故篡改病历。
十、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仔细看主治医生开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如受害人属于“老幼病残孕”型的,根据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加强营养、需要专人陪护”的医嘱,这样,为以后调解和诉讼中主张出院后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奠定了事实依据。
十一、受害人如果伤势较重的,应当在3个月的治疗终结期后,及时委托国家司法部公告在册的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如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做护理依赖鉴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伤残和自身的原发疾病可能有关的,应征求法医的意见,尽可能做因果关系鉴定。
十二、如果受害人的面部遭到伤害,可能导致毁容或者影响五官的,应到权威的、有资质的大医院做整容手术;如果受害人因经济原因暂时无力支付整容费用的,可以要求医院出具整容费的证明;如果医院拒绝出具的,受害人可以申请代理人或法院出具介绍信。
十三、受害人在起诉前,应当确定适格的被告。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要求提供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的信息,以便正确确立被告;免得因起诉主题错误导致败诉。
十五、起诉时,不要仅起诉驾驶员或车主,免得驾驶员或车主互相扯皮,或在判决生效后无力偿还债务,而使胜诉判决成为一张废纸。
受害人在起诉时,把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单独起诉其中一方而导致相互推委现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赔偿款就会有保障;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免得受害人告完驾驶员或车主后,驾驶员或车主由于承担了债务,再起诉保险公司。
十六、如果车主没有参加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十七、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缓、减、免。
十八、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遭受交通事故的,由于大多数是农村户口,代理人应注意调取、确认受害人离开家乡来京的具体时间。如:单位的工作证明,介绍人、老乡、同事、领导的最初来京时间证明,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明和房东提供的出租房屋证明等等。
十九、作为代理人,应正确确定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死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作为代理人,应合理确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主张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主要针对残疾、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