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建国 居敏晓
一对夫妻两次结婚两次离婚,可第一次离婚后同居期间所造的房屋遇到了拆迁,那第二次离婚后,妻子有权分割拆迁安置的房产吗?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妻子有权平等分割房屋拆迁后安置的房产。
原告李梅和被告赵斌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199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是,儿子出生没多久,脾气暴躁的赵斌就因琐事动手打了李梅,自此双方关系变得紧张,矛盾不断,2000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但仍然共同居住。由于离婚后赵斌和李梅一直同居生活,朝夕相处下感情又复燃,2003年4月,双方登记复婚。复婚后,赵斌不顾李梅的劝阻,放弃单位工作在外游荡,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时有打架发生,双方于2008年10月开始分居,同年11月,李梅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09年6月判决双方离婚。
婚是离了,可李梅在分割财产方面却遇到了困难,原因是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来,2002年8月,赵斌和李梅同居期间,他们在原有一间二层楼房的基础上,共同又建造了一间二层楼房及二间辅房。2005年,他们居住的房屋恰遇拆迁,根据相关政策,他们可以分到两套拆迁安置房。2008年4月,赵斌将其中一套95平米的安置房以42万余元的价格进行了转让。离婚判决后,李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本案中李梅与赵斌在同居期间建造了一间二层楼房及二间辅房,双方对该财产的处理未有约定,也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归其一方所有,故该房屋拆迁后安置的房屋双方有平等分割的权利。根据拆迁安置协议,扣去赵斌作为婚前财产的房产,李梅可以分割共同建造房屋置换面积后的一半房产,但由于其中一套安置房已被赵斌转让,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法院最终判决李梅享有的置换面积折价归并给赵斌,由赵斌支付李梅归并款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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