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当媒体曝出海南某小学校长和当地一公职人员携六名小学生开房过夜的消息后,舆论一下子炸了窝,激愤之情溢于言表,谩骂之声不绝于耳。然而潇湘晨报有点“不识时务”,放弃代表“政治正确”的观点站队,社论言明要“重视6名小学女生生活方式的失范”,一下子触碰了大众的逆鳞。
有人怒斥“一家媒体为了向权力献媚,可以黑白不分、是非颠倒到什么程度。每句话都是诛心之论,每个字都是这个成人世界对儿童最恶毒的
猥亵”。还有人称“本来对潇湘晨报印象不错,可这篇评论越读越可恨。轻浮、无耻”,更有人将文章比作“你被
强奸也有你自己的问题,谁叫你平时穿得那么
暴露”之论。
笔者大为诧异,感到有点莫名其妙,难道这六个女孩真是单纯无辜到不容指摘?难道从报道中,她们给人行为失范的印象是假的?“答应替校长找女朋友”,“随便跟成年男性外出过夜”,“贪图买衣服鞋子的小恩小惠”难不成是正当行为?显然不是!
为什么这么多人因为针对女孩们的一篇温和的批评文章而暴跳如雷呢?细审起来,他们无非是担心:如果批评她们,就会扩大对
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容忍度,以致于减轻他们应该承担的罪责。
由于考虑到现实的司法环境,有这样的担心,也可以理解。但是,你们完全可以紧盯调查,取证,审判,执法的各个具体环节。犯不上这么旗帜鲜明地反对针对女孩生活不检点的批评啊。法律为了强调“有效且普遍性地保护
幼女不受性侵犯”,故做权宜之策,免除幼女的任何行为责任,不代表事实上她们的行为完全合理,也不代表法律就赞同她们的任何行为。“免责不代表赞同”,这一点千万不要搞错了。
“任何不端,轻佻的行为都不能成为性侵犯的理由”,这是个应然问题,“幼女行为不端,轻佻,会提高被
性侵的可能性”,这是一个实然问题。你能不承认么?
明明知道“幼女行为不端,轻佻,会提高被性侵的可能性”。那么,为何不能对这种行为提出批评,使他们引以为戒呢?到底“保护幼女”是终极目的,还是“严惩侵犯幼女的犯罪行为”是终极目的?如果“保护幼女”是我们在此案里的终极目的,你们有什么理由反对潇湘晨报对她们不端行为的批评指正?一边严惩犯罪行为,一边教育批评失范的生活方式,双管齐下的效果不是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