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因对一起案件的意见不同,一名法院退休干部在博客上指责律师是“无良律师”。昨天记者获悉,这名退休干部侵犯对方名誉权,被判连续10天网络道歉,并赔偿律师1万元。
>>律师
被称无良名誉受损
这一纠纷的两名当事人,一个是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另一个是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陈某。
2012年9月,王才亮将陈某告上法庭。王才亮称,陈某因与他对一起案件的辩护律师表现意见不同,于2012年8月3日在凤凰博报上发布文章《说说中国无良律师:NO.1王才亮》,此外,陈某还同时指责自己是“两头通吃”和“当事人眼里的瘟神”,并连续发微博持续攻击他。
王才亮说,实际上陈某所说毫无事实依据。他在办案过程中,一直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并无任何违反执业纪律的情况,也无任何当事人投诉他。王才亮认为,陈某的文章对他的执业行为作出最贬低性的评价,对他的名誉造成极大侵害,也影响了他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收入。因此,他起诉要求陈某停止侵害、在其微博及博客连续10天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
>>退休干部
实事求是毫无诋毁
陈某称,王才亮曾上过央视的《
焦点访谈》,应该属专家型律师,是一名公众人物,所以王才亮有义务听取百姓有根有据的公开批评。
然而王才亮曾于2009年12月24日发表文章《我怜悯李庄,但嫌其脏!》;于2011年4月11日发表文章《我也说:李庄有没有罪,天都不会塌下来!》。陈某认为,王才亮对李庄进行无端的羞辱和污蔑,因而批评王才亮是“无良律师”是实事求是。
此外,陈某指出,自己的博文中没有编造任何事实,毫无半句诋毁王才亮的说辞。
陈某还提出,依据百度百科的注释,“
无良”一词的大意为:“指他(她)有点小坏的意思。”按新华字典的标准释义,“无良”的词意是“不善,不好”的意思。因此是说王才亮其言行“不善,不好”,“有点小坏”,不仅毫无过错,而且对王才亮也根本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判决
网络
道歉并赔1万
法院经审理后指出,本案中,陈某虽辩称百度百科将“无良”一词解释为“他(她)有点小坏的意思”,但依据现实生活的一般常识,“无良”一词应当解释为:没有良心。同时“百度百科”中“无良”一词的原意解释为:没有良心,坏人。
法院认为,陈某在其发表的博文带有明显的侮辱性,违反了“禁止用
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法律规定。此外,陈某引用未经查证的文章对王才亮进行批评,并用侮辱性词语评价王才亮,应当认定为侵犯了王才亮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对王才亮的工作及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已构成对
名誉权的侵害,并判决陈某删除相关文章;连续10天在网络上道歉并赔偿1万元。
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