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050
开发归开发,购买归购买,开发以后不一定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开发行为完成以后,房屋可能出卖给他人,他人已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原开发商及相关利益人不得主张其权益。2011年1月20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房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泗洪县长途汽车站泗洲转盘东北角商品房一幢四单元402室交付原告陆某、许某。
原告陆某、许某诉称,2010年4月16日两原告从胡某、张某手中买下泗洪县长途汽车站泗洲转盘东北角商品房一幢四单元402室,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经泗洪县楚天法律服务所见证,之后,两原告预使用该房屋时发现被告无故住在该房中,经协商,被告拒绝搬出,故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被告搬出该房屋。
被告房某辩称,该房屋是其舅舅陈某开发的,胡某不应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现因陈某夫妇欠被告房某十几万块钱,2009年5月,陈某就让被告住在里面了,且双方约定等陈某还清房某欠款,房某再搬走。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16日,两原告从胡某、张某手中买下泗洪县长途汽车站泗洲转盘东北角商品房一幢四单元单元402室,价格200000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泗洪县楚声法律服务所见证,同时出卖人胡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内容为:放弃该房地产的产权、拆迁款及拆迁协议,测算给许某,如有矛盾纠纷,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两原告预使用该房屋时发现被告房某居住在该房中,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处理。另查明,泗洪县长途汽车站泗洲转盘东北角商品房一幢四单元402室的产权登记人为胡某。
法院认为,根据两原告与胡某、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出卖人胡某出具的承诺书可以认定两原告应是泗洪县长途汽车站泗洲转盘东北角商品房一幢四单元402室房屋的实际房主,其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被告房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使用权,被告辩称该房屋是其舅舅陈某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该房屋,由两原告使用,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