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725
公司:
兹有贵公司员工(姓名) , 自 年 月 日到贵公司从事 工作至今,贵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有为本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贵单位用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与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贵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本人支付十一个月双倍工资 元,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0000元,补交(或赔偿)单位在用工期间应交的社会保险(损失) 0000元,请贵公司一月内给予答复,逾期本人将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请求。
特此通知
通知人: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寄 有限公司,一份本人留存,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