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149
【案情】
小王于2003年6月5日到南京市某食品厂工作。由于上岗前没经过专门培训、工作时间较长等原因,小王在上班的第六天就发生了工伤:右手的四个手指被机器切掉。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采取积极的态度配合医院给小王治疗,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和医疗期间的工资,但小王仍然留下了残疾。医疗终结后,小王不愿意再回厂上班,就在家休养。头几个月,业主还给点生活费,再后来就不管了。小王及其亲属每隔一段时间去找老板一次,老板却说:“我不能管你一辈子。”今年8月5日,小王在别人的指点下,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办公室要求其出示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小王接着就到视6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市劳动保障局经审查认为,小王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法定一年的时效,遂作出不予认定通知书。由于小王未拿到工伤认定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无法受理小王的工伤待遇申诉案。因此,小王的工伤待遇没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鉴于小王确实属因工负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本着保护弱者和公平的原则给予案外调解,经仲裁员耐心的说服教育,双方自愿达成了一致协议,业主一次性支付小王救济费1万元。虽然小王拿到了一定的救济费,但该救济费与工伤待遇相比相差甚远。原因就是小王没有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致使其权利不能得到法律较好的保护。
【律师点评】
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要了解工伤认定的时效期,别因超过时效期,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