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999
某公司因经营需要,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要求公司除根据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要求公司另外再支付其一个月工资,作为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补偿。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要求。在双方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应手续的时候,公司与王某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发生了分歧:公司给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4000元来发放的,而王某认为他一个月实际工资远不止这些。经过核实,该公司支付给王某的劳动报酬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季度奖、年终奖、各类津贴和补贴等费用。在计算王某经济补偿金时,计算标准该如何确定?工资到底包含哪些部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法律有明确规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此,要确定该公司究竟应该需要支付给王某多少经济补偿金,关键就在于该工资应该包含哪些部分,即案例中所说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是否应该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总额内。律师认为: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应包括奖金、津贴等各种企业以劳动对价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中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究竟包含哪些项目。关于工资总额的确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做了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也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此可见,奖金、津贴和补贴是属于工资的范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