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维权指南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误读法律不利于劳动者维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954
     容易误读的法律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就一定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在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但不少劳动者可能忽视这一规定的两个前提:一是合同终止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二是应当排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此外,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容易误读的法律规定  二、未签合同就一定有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不少劳动者误以为,只要目前还未签合同,就都有权得到两倍工资。专家指出,这一条款生效的前提有二:一是劳动者同意并积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二是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并且要从进入用人单位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
    容易误读的法律规定   三、劳动争议的一切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海市民王某在离职后诉诸劳动仲裁部门称,原单位老板曾口头承诺“名义上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但在每年年末会另外支付2万元工资”,但“2万元工资”并未兑现,而单位辩称双方不存在另外支付2万元的约定。在审理中,仲裁部门只查实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工资8000元”,而王某无法提供单位承诺支付2万元的证据,因此王某的请求未得到支持。专家指出,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归用人单位,是指解除劳动关系、未按合同支付报酬等情形,而劳动者提出其余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时,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下一个:工伤赔偿金离婚可以要回吗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37832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