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政富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雷政富先后担任重庆市北碚区区长、区委书记。
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雷政富接受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承接工程项目以及BT项目提前回购提供帮助。2008年2月,雷政富被肖烨等人以不雅视频相要挟,肖烨以借款为名索要300万元。
在明知被设局敲诈情况下,为防止不雅视频曝光,雷政富找到明某,要求其帮忙“借款”300万元给肖烨。在“借款”到期且肖烨不予归还时,雷政富向明某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某表示不用归还,雷政富予以认可。2010年11月,为避免事情败露,雷政富与肖烨共谋,以还款为名,由肖烨公司转账100万元给明某公司。
2011年,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某发展有限公司争取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提供帮助。同年6月,雷政富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某给予的美金1万元和手表一块。之后,雷政富将手表上交给北碚区委办公室。
2012年初,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某医院骨科主任范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之后,范某通过雷政富的妻子转送感谢费10万元,雷政富知道此事后予以收受。
关于明某的公司支付肖烨300万元是否属于受贿款的问题,法院认为,雷政富在明知被肖烨等人设局敲诈的情况下,仍要求明某支付所谓的借款给肖烨。虽然,肖烨的公司与明某的公司之间关于300万元的“借款”有约定,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至案发长达四年之久,除掩饰不法行为而退还100万元之外,肖烨及其公司在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置约定承担每日数千元逾期还款利息和损失费的风险于不顾,将资金用于购买高档轿车等,拒不归还此款。
明某在借款到期之后至案发,也不通过诉讼等正当途径找肖烨及其公司还款,与客观情理不符,不是正常合法的民事借贷关系。在雷政富提出由其本人归还时,明某表示不让雷政富归还,要求雷政富支持其公司发展,雷政富表示同意,明某和雷政富双方行贿、受贿的意图进一步明确。雷政富具有接受明某为其支付敲诈勒索款300万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退还100万元,属掩饰犯罪而被动退还,不影响其受贿构成。
关于证人范某、聂某出庭作证证言真实性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二人在庭上均称范某行贿的10万元已退还,但二人在还款时使用的交通工具、还款的具体位置等重要情节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根据雷政富此前的供述,证人范某、聂某此前的证言,以及聂某驾驶员周某的证言,能够证明该10万元未予退还。
法院认为,雷政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16万余元,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雷政富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