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老年人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339
     一、子女赡养 

  1、案例:小时候父母将李小姐送人,由他人抚养长大。在李小姐亲生父母年老后,李小姐主动回到他们身边进行照顾,住院治疗的钱都是由李小姐支付,并且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出钱进行安葬。两位老人身后留下一处房产,一直由李小姐亲生妹妹住着,李小姐与其协商处理父母遗产问题,其说李小姐是别人的养女就没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了。李小姐真的没有继承权了吗? 

  律师分析:李小姐由他人抚养长大,与亲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人资格。但是她对亲生父母生前赡养较多,身后又妥善安葬,依法可恰当分得亲生父母的遗产。在此说明一下,作为养子女,对养父母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由亲生父母处分得遗产,不影响该继承权的享有。如果亲生父母想把财产全部留给自己送养他人的子女,应通过立遗嘱方式进行处理。 

  2、案例:小王母亲早年去世,父亲老王将其兄妹四人抚养长大,其大哥2000年去世,有一个已成年的儿子王某,父亲老王有没有权利要求孙子王某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律师分析: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而面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言,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则并非理所当然的就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只是在及特殊的情况下,子女无法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如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前面提到的“子女死亡”是指所有的子女都属于这种情况,换言之,只要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3、案例:农村的贺大爷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随由于贺大爷夫妇生活,小儿子则“倒插门”。小儿子结婚时与父母签订协议:不要父母彩礼,不继承父母遗产,今后也不赡养双亲。后来贺大爷夫妇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加之老伴病情加重住进医院,生活更是苦不堪言。由于大儿子的经济收入也不高,也无法承受昂贵的医疗费用。贺大爷找到小儿子,要求他尽些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治疗费用,但被小儿子拒绝。无奈之下,贺大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小儿子与以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协议。判决小儿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律师分析: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得附任何条件,更不能拒绝。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放弃赡养父母的义务,也不得以父母早年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父母。此外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应对养父母和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二、房产赠与 

  1、案例:张某2003年结婚,2004年在市南区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因为钱不够,就向自己的父母借了15万。现在张某准备离婚,是否应先将那15万从房价中扣除还给自己的父母,然后夫妻再平分房产? 

  律师分析:该房屋因是在张某婚后购买的,依法属于张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张某向父母借的15万元借款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张某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明,这是该类案子的关键所在。在诉讼离婚中,首先要看张某向父母借款买房的事实张妻是否认可,比如有书面借条的,该借条应当有张妻的签字,否则就必须用其他的证据来充分证明这笔借款的存在和用途,如此才能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否则张某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旦确定该债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就将先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父母的借款,然后再就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2、案例:隋某与张某结婚前,和父亲共同出资买下一处房产,产权人为隋谋父子。隋某和王某结婚后就在产权证上添加了王某的名字,隋某和王某各占四分之一,隋父占二分之一。现在隋某和张某要离婚,张某提出要分割房产,她的要求是否合理,买房时她没有出资。 

  律师分析:你们申请增加张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就对该房产享有权利;张某虽没有出资,该房产份额的四分之一是应视作隋某父子对她的赠予。现在隋某可以要求分割房产。 

  三、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不属共同财产 

  案例:1998年,45岁的杨阿姨带着自己两个年少的孩子和58岁的老李再婚了。去年2月,身体一向健康的老李突然得了癌症,三个月后就撒手人寰了。 

  老李的后事处理完毕后,他的五个儿女和杨阿姨聚在了一起。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是自己亲生母亲在世时和父亲一同购买的,与杨阿姨无关。如果杨阿姨要继续住在这里,可以掏钱买下来。杨阿姨则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自己至少应该有一半的房产,而且自己的两个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也有权分得遗产。那么,这个房子到底该如何分配呢? 

  律师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在老李的前妻去世后,他前妻所拥有的那一半房屋由老李和他的5个子女共同继承,另一半房产则属于老李的个人财产。 

  由于该房屋属于老李的份额是其在再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而非他与杨阿姨的共同财产。因此老李死后,杨阿姨只能和老李的5个亲生子女和两个继子女共8人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属于老李的那份遗产。 

  四、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老黄由于老伴去世多年,于是在5年前请了同样丧偶的李阿姨做保姆。时间长了,老黄和李阿姨相互感觉也很不错,可要结为夫妻,两人却又顾虑重重。 

  今年年初,老黄带着李阿姨去外地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同意赔偿12万元。这时,老黄的儿子匆匆赶来办理手续,并且要求李阿姨返还收到的赔偿款。而李阿姨却认为,自己照顾了老黄这么多年,老黄的赔偿金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么,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李阿姨应该得到这笔钱吗? 

  律师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所以,老黄和李阿姨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自归各自,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因此李阿姨应该返还赔偿款,此赔偿款应作为老黄的遗产由儿女进行继承。 

  五、继承纠纷 重在确定遗产 

  案例:王大爷老两口有俩儿子,2000年大儿子遇车祸身亡。王大爷也于2005年病故,留有房屋两套,存款10万元。王大爷过世后老伴随儿媳生活。两套房屋,一套暂由次子居住,另一套用于出租。2006年11月,小儿子私自将出租的房屋出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底,又将其居住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知道此事后,王大娘要求小儿子返还其居住的房屋及卖房所得价款,遭拒。王大娘只得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来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王大爷的遗产就只有一套房屋及6万元存款。 

  其次,确定继承人,无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长子先于王大爷死亡,王大爷的孙子女可以取得代位继承权,继承他们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那么现在继承人就应该是王大娘、小儿子和大儿子的孩子三人。王大娘可以要求次子返还属于自己那份卖房所得款。 

  六、订立遗嘱别侵害了弱者权益 

  案例:郑某与丈夫刘某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两岁男孩郭某。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郭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养母的态度从此一落千丈。今年1月底,郭某在与其子外出置办年货时,不小心滑入路边深沟,被送往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遗嘱一份,将个人全部财产(3间房屋、5万元存款)归其子继承。后其因医治无效于10日后死亡。 

  今年3月底,已86岁高龄的郑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然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系,实际上多年来一直依靠郭某赡养。郭某死亡后,老人已没有生活来源,且年近九旬,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当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余遗产按遗嘱继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 

  律师分析: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里也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 

  七、“托老”需要进行明确约定 

  案例:73岁的刘大爷日前将其所住的养老院起诉到法院,原因是养老院对其进行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原来,刘大爷喜好喝酒,经常是酒后言行失常。今年3月的一天,出外酗酒归来的刘大爷追打服务人员并辱骂其他老人,养老院于是将他强行绑在床上睡觉,结果导致刘大爷双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法官认为,虽然刘大爷外出酗酒,但养老院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以避免刘大爷发生意外,不应该用粗暴的捆绑方式限制刘大爷,从而造成其受伤的后果,因此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分析: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要求老人或家属与养老院必须签订明确的“托老”合同,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必须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这样,老年人在出了意外或者受到伤害,双方就有明确的责任了。 

  八、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案例:张老太退休在家,某日在过马路的时候遭遇交通事故,肇事者缴纳住院押金后,就不管不问了,张老太该如何确定肇事者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交通事故的基本处理程序一般为,交警部门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书一般为法院确定肇事方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后,交警部门会依据双方意愿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受害方就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之诉以维护合法权益。如果受害方家庭困难,暂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可持有关部门证明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应积极提出肇事方过错的证据和意见。律师提醒,由于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程序的专业性,受害方如无法单独处理,可请专业律师全程给予代为办理,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 

  九、老年人消费维权纠纷 

  案例:王大爷的房屋外墙漏水,想找一家维修公司维修。在看到某维修公司在青岛一知名报纸上打着“没有堵不住的防水,没有做不了渗漏”的广告后,王大爷遂请该维修公司维修。经过一番维修,维修公司说以后不会再漏水了,并在给王大爷的付款收据上写到,保修期一年。但一年后,王大爷的房屋又开始漏水,王大爷找维修公司理论,维修公司称,一年的保修期已过,维修公司对房屋漏水不在承担责任。无奈,王大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维修公司在广告宣传时,打着“没有堵不住的防水,没有做不了渗漏”的广告,实际上并没有能力实现广告上的防水堵漏效果,是虚假宣传,应当承担责任。判决由维修公司重新对房屋进行防水维修,并在五年内免费维修。 

  律师分析:本案中,认定维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关键是当年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和维修公司的宣传材料。所以在进行维权时,关键是保存好这些宣传材料,在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中,作为证据使用。 

  十、房屋纠纷 

  案例:某买房人看中了张大爷的房屋,想购买下来。买房人找到张大爷,提出23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张大爷同意,并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定金为1万元,买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卖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还约定,双方应予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买房人向张大爷支付了买房款。后来,张大爷认识到房屋卖得便宜了,想反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以代替交付房屋。买房人不同意,要求办理房屋过户。双方协商不成,买房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未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张大爷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买房人。

  律师分析:房屋是个人或家庭的重要财产,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一定要慎重。为增加回旋余地,不妨在合同中增加解除条款,如在过户前卖方有权解除合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核把关。如果房屋的价值把握不准的,可以先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在处分决定前做好准备。 
下一个:离婚净身出户协议写明不出抚养费是否合法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36725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