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顾某系原通州某门窗公司员工。2008年10月2日,顾某上班时右手被氢氟酸烧伤,后被认定
工伤、九级伤残。事发后,公司仅支付顾某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工伤保险待遇均未支付,公司未依法为顾某办理社会保险。某门窗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为王某。2010年7月,该门窗公司注销工商登记。王某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在向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顾某于2010年申请仲裁,仲裁委查明某门窗公司已核准注销,裁定撤销案件。顾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顾某在公司存续期间已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公司应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但该公司注销时未书面通知债权人顾某,属于程序上违法。《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公司清算组成员王某(唯一股东)应对顾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后,明知需向职工支付赔偿,仍故意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且在清算过程中不履行对劳动者的个别通知义务,致使劳动者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即便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清算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
律师说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时,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成员在办理清算事宜期间应当忠于职守,谨慎、勤勉地处理清算事务。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全体债权人,包括未得到完全清偿的职工债权人。清算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通知职工,造成职工损失的,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只要将企业注销了,就可以不用再对劳动者承担任何责任。只要在清算和注销的过程中,清算组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或者故意不通知职工申报债权,即使企业被注销,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