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3日上午,多位市民向媒体反映,武汉市某小区的保安抓获一名小偷后,将小偷吊在墙头"示众"。通过网友在微博发布的照片可以看到,一名身穿横条纹T恤体型瘦削的男子,被绑在一堵高墙前的栏杆上吊起,双手被反绑,神情颓丧,双膝以下有明显的伤痕,周围有不少的群众围观。
据了解,被绑着的这名男子的确曾到该小区盗窃,他在当天凌晨作案的时候被保安发现,人赃俱获后,保安将这名男子捆绑在小区内"示众"近5个小时。目睹此事的居民,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觉得这么做不妥。
从7月21号开始,武汉市汉阳国信新城小区连续有人家被盗。被盗居民反映,小偷集中作案的时间集中在凌晨两点到四点之间,而且都是下雨天作案,对此,小区居民吴大爷既愤慨又无奈。
吴大爷:哎,家里头偷遍了,前五天在就9栋偷,前天是在7栋偷,我这个电瓶,1.6伏的,也给他偷走了,隔不了几天就偷一回,我的东西也被偷了。栋栋都给他偷了。
盗窃案频发让业主们对物业公司颇有怨言。8月22号晚上,又是一个下雨天,物业工作人员和保安队员们躲在小区围墙边的一辆汽车里蹲守。到了8月23号凌晨2点半左右,两名行迹可疑的男子来到院墙外,其中一人翻过院墙,向临近的7号楼走去,另外一人则留在墙外接应。
保安刘师傅:我们守着车子守株待兔,坐在车子旁边的缝隙布控,终于发现了他,当时也没采取行动来捉他,等他偷了东西之后才把他捉下来,人赃俱获。
半个多小时后,小偷顺着管道下楼,但刚一落地便被保安们团团包围,而院墙外的同伙则已逃之夭夭。经检查,工作人员从男子随身的提包中搜出1部笔记本电脑、2部手机、2块手表和1部平板电脑,都是从7栋4楼和5楼家中盗窃的。
刘师傅:捉了小偷都兴奋了,都是高兴完成任务。几个月下了很大的功夫,每天晚上熬夜,蹲点,我们自己还不是要策划,就光靠巡逻是捉不到的。
保安队胡班长介绍,小偷被抓后,先是被绑在物业办公室外的栏杆上,随后又被转移到小区入口处的一堵3米高墙前,双手被绳子拴在墙顶的栏杆上。胡班长认为,把小偷绑起来公示,可以震慑其他的窃贼。
胡班长:让业主知道,我们已经把小偷捉住了,你们安心,不要怪我们物业,我们物业全部已经尽力了,所以让小偷站到那让他们看一下,因为六七点大家都上班了,刚好出来了,让他们都知道一下,我们还是捉住了小偷。
在将小偷捆绑控制到上午8点钟左右,保安人员将其移交到武汉市二桥街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介绍,经过审讯发现,小偷为惯犯,并且有吸毒史,目前已经移送到强戒所。
工作人员:案件处理早就处理了,小偷有艾滋病,又吸毒。第一步就"强戒"了。
将小偷绑在公共场所,居民林女士觉得挺解恨,让小偷知道教训,也可以震慑一下同伙,让其他小偷都不敢再来这里捣乱。
林女士:这个是好事,就像宣传一下,大家在看,小偷就是这样的,对小孩影响,小偷是这样的下场,对孩子们也还好。
然而住户刘先生却认为,小偷"示众"虽有警示作用,但保安不该拿小偷的个人自由来尽职。
刘先生:这种吊着的行为从感性上理解他们,从理性上说,按正常程序一般就是抓住了把别人送到派出所和公安机关。
宿迁维权网律师表示,将小偷绑在公共场所,实际上是一种示众行为。这种做法确实不太妥当。其合法性有待商榷。小偷,作为一个公民作为一个人,本身他享有他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应当马上及时转向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保安在我们国家没有授权他有这种职权来限制人身自由,我觉得认为是不太妥当的。他在程序上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实,类似涉嫌非法拘禁甚至是非法惩罚小偷的案例并不少见:
2010年9月,长沙雨花区某理发店学徒在店里偷东西,被店老板和员工逮住后捆绑殴打,用电线绑在椅子上非法关押了10多个小时。
2010年11月,因怀疑两名男子偷东西,北京财富中心保安部副经理许某指使7名同事这两名男子关押长达17小时。
2012年12月,呼和浩特玉泉区白某在网吧先后两次盗窃乔某等人手机2部,之后乔某等人抓住白某将其关在一小旅馆,并进行殴打,导致白某脚跟部骨折。
那么关于保安的职责,其实是有专门的规定的,那就是我国在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其中就明确规定,保安员的职责仅限于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维护公共秩序等。另外,条例第一条就是,禁止保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若违反则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小偷虽然可恨,虽然是犯了法,但是相关的保安人员,也不能以暴制暴,不能以违法制违法。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抓小偷是好事,但是一定不能以违法行为处置小偷,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交由警方处理。(湖北台记者田野 实习记者童曼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