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于此类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条文虽然仅有18条,但其蕴含的内容却十分丰富。该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合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数量增长幅度快、社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案结事了压力大的纠纷类型,最高法先后于2001年、2006年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将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统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依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据悉,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特别是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1月1日和5月1日相继施行。这两部法律不仅从实体法方面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而且从程序法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途径。在立法对劳动者保护力度逐渐加大的背景下,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已经有所改变,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维权的能力越来越高。
从全国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看,2008年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较2007年增长95.30%;2009年新收31.86万件,同比增长7.82%;2010年1月至8月新收20.74万件。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的变化,折射出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