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新闻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新娘上错床与伴郎发生性关系 宿迁律师:强奸不成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2600
         新娘上错床图
        2013年10月9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新娘新婚之夜上错床,与伴郎发生关系后告其强奸案,法院作出判决伴郎无罪。
   
    据媒体报道称,今年8月30日,伍先生与黄女士在那坡县一乡镇举行婚礼,阮某为伴郎。因为都是非常熟悉的朋友,当晚阮某便住在伍先生家,而且与新房还是隔壁。因乡下条件所限,一家只设一个公共卫生间,房间也只用门帘挂起,不设木门。翌日凌晨2时许,黄女士内急如厕返回时,一时迷糊竟错入阮某的房间,上床与阮某同眠误成“洞房”。黄女士情欲勃发,用手抚摸阮某的身体,阮某在睡梦中被摸得“性趣”大起,便翻身将黄女士抱住,两人遂发生了性关系,3分钟后双双甜蜜进入梦乡。而那边新郎伍先生因为早睡着了,对这一切都不清楚。

    “快来人啊,有人强奸!”天刚蒙蒙亮时,阮某突然被枕边的女人的尖叫声所惊醒。闻讯赶来的伍先生及家人将阮某团团围住,一致声讨之。大家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让阮某赔20000元私了。但阮某认为自己并没有错,也没有钱。黄女士与丈夫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赶来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亦认为这不是强奸,故不予立案。黄女士与丈夫吞不下这口气,便以强奸罪将阮某告上了法院。

    10月9日,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阮某在自己所睡的床上与黄女士发生性关系,主要是黄女士进错房间上错床后,误认为阮某就是自己的丈夫,并主动抚摸,导致性关系的发生。虽然这个行为属黄女士错认对象,但她的行为是属自愿的、主动的,不存在任何抗拒或反抗的行为,因而不构成强奸。黄女士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应自行承担责任。而由于黄某的过错,使得阮某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自然而然地与黄女士发生了关系,也不是其冒充黄女士丈夫而引发的骗奸。因此,阮某的行为,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没有犯案的动机,不构成刑事上的强奸罪。

    这件案子曝光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网上更是议论热烈,网友们对这起“洞房乌龙案”、“雷人新婚夜”均惊呆了。当地警方和法院都认定此行为不属于强奸罪,而只属于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那么,亲,在原告尚未提起上诉,终审判决还没下达之前,对此案你又是怎么看的呢?
下一个:我国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27409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