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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故意杀人罪到过失致人死亡罪(重罪辩轻罪成功案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4764
                                                案号:(2013)宿中刑初字第0004号

案由:故意杀人罪

公诉人: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王峰之律师  电话:18005242666

案情概要:

    2012年7月28日12时许,在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境内一街道超市里犯罪嫌疑人张璇(化名)与妻子孙婷(化名)因生活锁事发生口角,孙婷打电话给其父母,住在临近的父母闻讯赶来,到场后即对自已女婿张璇斥说,张璇不服,嘴里说:都来怪我,都来怪我。一边说一边生气快步走出自家超市,妻子孙婷与其父母追到门外见张璇登上自家停在超市门口的解放牌大货车驾驶室,准备开车离开,孙婷急忙跑到车前阻拦开车,张璇启动大货车后见其岳父、母及围观邻居等不少人在车前附近,为了防止他们上前拦车,伤害到他们,于是开车后退两次,想避开其岳父、母,后张璇开车前冲离开现场,孙婷倒在血泊中,邻居及家人一看,出事了,一边安排人追张璇,一边安排人抢救孙婷。大约追有二公里,追上张璇,告知其妻子被他开车轧伤,闻讯后张璇随车返回现场,见妻子已死亡,很是悔恨。

    另查明案发前张璇有婚外情。张璇与孙婷生育两个子女,大的十二岁,小的三岁。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张璇有婚外情,具备杀人动机,其两次倒车避让后,明知车前附近有人,仍然发动车辆向前行驶,致被害人卷入车底,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婚外情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有婚外情并不必然导致杀人;侦查实验表明:张璇在驾驶车辆时,如与受害人同样身高的人站在车前方,存有视角盲区,也就是说张璇驾驶车辆时看不到站在车前的受害人,因此不存在明知而故意杀人,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杀人证据不足。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璇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方面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据此判决为:被告人张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点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犯故意杀人罪,在量刑选择上是从重到轻,优先选择的是死刑、依次是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徙刑。而过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量刑上是从轻到重与故意杀人罪截然不同,天壤之别,关乎性命。因此说本案辩护比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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