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口头协议存在欺诈仍可以撤销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737
                          ————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胡雪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份原告王某驾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的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因所载的货物过高,刮倒了道路上的线路,致使该路段的线路、绿化带和部分房屋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立即向被告通报了情况。后原告王某在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主持下赔偿了全部的损失计5万多元。原告王某在履行赔偿义务后立即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被告保险公司告知原告涉事车辆未投保货物险且装载货物过高,故该事故不在保险赔偿的范围,被告为固定证据,又对原告进行了电话回访并录音以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销案协议。后原告咨询律师,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遂起诉要求撤销上述销案协议。

律师分析:

  本起纠纷实为合同纠纷,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在上述电话回访中就涉案事故所达成的销案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本律师在接案后详细研究了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发现对方保险公司拒赔存在欺诈,故该销案协议应该予以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中原告在接到保险公司拒赔通知而且并不熟知保险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的销案协议,显然违背了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拒赔存在欺诈行为,所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该销案协议应予撤销。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义务。原告在听取律师分析后决定起诉。

审理结果:

  原告起诉,被告辩称该事故已经销案,原告曾口头放弃理赔,而且原告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存在超高超载,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最终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辩解,依据《合同法》以及相关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其与原告王某达成的销案协议应予撤销,即判决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就涉案保险事故达成的销案协议。后保险公司依法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小结

      本案中,原告起诉没有明显的证据支撑,只有交通事故发生的证明和赔偿证明。依据法律规定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本起事故应该在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但保险公司恶意欺诈,利用原告不熟知保险合同的内容,捏造保险合同中没有的条款对原告进行误导,致使原告做出了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表示。律师代理起诉时,认真研读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了相关条款,大胆建议当事人依法维权,同时在庭审时熟练引用法律条文,最终使法院采信了原告的诉讼理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下一个:离婚净身出户协议写明不出抚养费是否合法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22242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