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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故意杀人罪到过失致人死亡罪成功辩护词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212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接受张璇(化名)亲属张成功(化名)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璇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我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已有了充分认识。根据本案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要件,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据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杀人故意。

     本案被告人与受害人是朝夕相处的夫妻关系,平时恩恩爱爱,很少吵嘴,这点从公安机关走访调查受害人四邻及受害人的父母笔录中可以知道,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的动机和故意。案发时被告人开车出走的目的是:避免矛盾激化,避免与受害人及家人发生冲突;如果说被告人起意想开车当着受害人父母的面,在光天化日之下、众目睽睽之下杀死受害人,显然违背常理。辩护人注意到卷宗内有关被告人婚外情的调查材料,辩护人认为即使被告人有婚外情,这也只是被告人生活不检点行为,与本案没有任何直接关联性。如果想重新组合家庭,完全可以通过离婚达到目的,何况被告人并没有因此向受害人提出过离婚的想法,受害人生前也没有向其亲属透露过被告人有抛弃她的念头,受害人也没有说过死也不离的想法,因此,由婚外不检点行为推断被告人有杀妻动机纯属主观臆断。

     二、认定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被告人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

     1、本案原始第一现场,由于抢救受害人,已经遭到严重破坏,不可能恢复,原始的直接证据无法取得;案件中的证人证言,由于和本案受害人、被告人存在亲属关系,其证言可采信度明显降低,加之本案每一位证人证言,都存在前后矛盾,证人与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又无法形成一致,辩护人认为:认定本案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充分证据证实。

     2、被告人先后两次倒车行为,表明自己不想,也不希望车旁所有的人受到伤害,包括自己的岳父、母。被告人开车前行,是其在车内发现前方无人,可以安全通过的情况下,才开车行走的,并不是放任车前还有其他人。事实上即使受害人站在本案肇事车辆前,被告人在车内正常驾驶情况也是无法发现的,这点完全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侦察实验证实,因为驾驶人与车前站立人存在视角盲区,更何况还有的证人证实受害人是弯腰手扶保险杠,驾驶人就更难以发现,因此,受害人的死亡并非被告人的故意行为造成。

     三、被告人主动交待自己犯罪事实,悔罪态度深刻。

     被告人在第一时间得知自己开车把妻子轧死时,深感后悔,从几位证人笔录中可以发现,被告人当时自己多次打自己耳光,其痛苦的表现,无不表示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心爱的妻子死亡,已经追悔莫及。在辩护人去会见时,被告人一再表示自己犯有不可绕恕的罪过,自己愿意为自己的过失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以此来换取其岳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宽恕。

     四、被告人是偶犯、初犯,以前没有劣迹,容易改造成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被告人自幼上学、后走上社会,一直安份守纪,没有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和社会上有违法、犯罪的人接触,在地方创业发展家庭经济上,也是小有示范作用,就是由于一时失误,犯下不可原谅的错误,希望法庭能本着治病救人原则,给其改自新的机会。

     本案适用人性化、和谐化裁判,有利于社会稳定,增加法律裁判的社会效果。

        由于被告人的过失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给受害人亲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痛苦,被告人应该得到法律应有制裁,没有人去同情他。但考虑到被告人不仅有双重父母需要照顾,更有两个涉世未深的孩子需要有人来抚养。老人是无辜的,孩子更是无辜的,不能因为被告人的过失犯下不可绕恕的罪过,就让其推脱本应该由他来承担的责任。两个孩子,最小才三岁,大的也不过才十二岁,正是需要家长呵护的年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经丧失劳动能力,都是需要依靠子女供养的年龄,如果让他们再来抚养两个孩子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孩子在这幼小年纪已经失去母爱,心理上已经受到创伤,如果两个孩子在幼年时代再得不到父爱,死者如果有再天之灵的话,显然也不是自己所想看到的。两个孩子的外祖父母,祖父母,包括门旁邻居,每天看着两个无依无靠的孩子,都禁不住心酸落泪。法律是无情,但裁判是可以人性化的,我们不能因为法律的无情,就把这两个无知、无辜的孩子推向社会,这无疑会给社会增添很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不是法律所要的社会效果。

     六、关于对本案的量刑建议

     由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得到法律处罚,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诚恳,是初犯、偶犯,加之家中尚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不会重新犯罪等现实情况。请求法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刑罚,同时适用缓刑,这样既能体现法律严肃性、公证性,告慰死者亡灵,抚慰受害人亲人心里创伤,又能让被告人得到应有处罚,让受害人的孩子又能得到法律的温暖,体现出法律人性化,增加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峰之

                                                                                                  2013年 6 月 6日

        编者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璇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方面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据此判决为:被告人张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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