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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轻信短信被诈骗,银行未尽义务需担责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570
        近年来,随着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手段不断翻新。一些犯罪分子冒充电信局、公安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使用任意显号软件和现代网银等技术,以受害人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份涉嫌经济犯罪,以没收受害人所有银行存款进行恫吓威胁,骗取受害人汇转资金,瞬息之间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毕生储蓄便被骗走。受害者包括社会各个阶层,既有普通民众也有企业老板、公务员、学校老师,尤以中老年人及妇女居多。据不完全统计,受骗老年人和女性占70%以上,波及面很宽、社会影响很恶劣,从某种程度上讲电信诈骗已经成为了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成为了社会的公害。

    银行在防范金融诈骗上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且处在拦截电信诈骗的关键环节,是电信诈骗得逞之前的最后一个关口,因此,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免受电信诈骗损失方面,银行应当充分展现 “一切为客户着想”的服务理念,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客户在银行办理汇款时,善意的提醒是银行的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呢?客户被骗,但银行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汇款的,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对此,宿迁维权网宿迁知名律师王峰之指出,客户至银行办理汇款等业务,实际银行与客户在履行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那么,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主合同的同时,也应履行因合同产生的附随业务,附随义务也是法律规定,为法律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客户在办理汇款时,银行给予提醒、警示,就是由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引出的附随义务,不属道德范畴,而是法律义务,应当完全履行,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提醒义务的法律归责问题,有人认为,储户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掌握相关业务密码,那银行就没有理由拒绝办理业务,哪怕是对陌生账户的大额汇款。银行如果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了汇款,即使发生诈骗,银行也没有责任,因为汇款过程是根据客户指令,完全合规,银行既无获利,也无损失,更无欺诈,可以说是局外人。至于银行的盖章提醒和警示义务,只是道德上的义务,是出于一种自觉,而非法规强制的社会责任。对此王峰之律师认为:各地公安机关针对当前突出的短信诈骗现象已联合银监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网点,全面履行书面告义务,并要求办理汇款、转帐的客户签字确认,其通知要求就已经将一般的口头告知义务,上升到法律要求的书面告知义务,这个义务就是法律义务,应全面切实履行。不履行告知义务,就是失职行为,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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