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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失信企业黑名单曝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25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失信企业“黑名单”曝光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
宿迁市失信企业“黑名单”曝光实施细则(试行)
为更好地发挥失信惩戒机制作用,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失信行为严重、事实清楚、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且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予以曝光。
一、曝光范围
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第三章第四节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
严重失信企业,由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认定,具体标准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168号)第九条执行。
三、“曝光黑名单”产生
(一)部门申报
1.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主要由市金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制办、仲裁委秘书处、公安局、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城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负责审核汇总市各金融机构上报的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宿迁海关、消防支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提供。
2.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季度初20日内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报送上季度“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
3.报送材料的主要内容:严重失信企业的失信行为认定材料、部门最终处罚法律文书复印件。
4.报送部门填写《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报送表》(见附件),由主要领导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
5.市信用办负责接收、整理、审核各部门报送的材料,审核后形成“失信企业黑名单”初稿。
(二)名单初审
1.市信用办牵头,定期组织专门评审小组对“失信企业黑名单”初稿进行评审,提出“失信企业拟曝光黑名单”。
2.评审小组人员主要由市政府法制办、市文明办、法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评审小组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失信事实是否准确,过程是否清晰;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评估失信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曝光后对失信企业的影响程度等。
(三)审核批准
1.市信用办将“失信企业拟曝光黑名单”及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按季度召开会议,审定产生“失信企业曝光黑名单”以及曝光的范围和时限等事宜。
3.“失信企业曝光黑名单”确定后,交由市文明办具体组织实施曝光。
四、曝光方式
1.市文明办和市信用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曝光黑名单及有关信息。
2.在宿迁电视台、《宿迁日报》、《宿迁晚报》、“网上宿迁”、“西楚网”、“诚信宿迁网”“宿迁维权网”等市内主流媒体和市区公共场所户外大型电子显示屏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曝光台”,对确定曝光的黑名单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曝光。
五、曝光期限
1.曝光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曝光期限届满,市信用办将“失信企业曝光黑名单”信息从“失信企业黑名单曝光台”中删除,并停止相关曝光活动。
2.在曝光期内,被曝光企业如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由企业自主申请,经专门评审小组初审并报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提前撤出“失信企业黑名单曝光台”并停止有关曝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