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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宿迁维权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965
当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得已走上离婚之路时,必然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那么,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那么,哪些是法定的丈夫或妻子法定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用共同分割的呢?婚姻法第十八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什么叫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何理解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另外,对于家庭中知识产权收益的范围又该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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