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168
案例:
2003年6月,刘某通过X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李某的妻子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了将位于X处面积为128平方米的房产卖给刘某,双方约定了房价以及交付条件。契约签订后,刘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给付了张某,张某也将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材料交给刘某,并约定次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刘某拿到房屋钥匙后,住进了该房屋。但房产过户手续一直没有办理。时隔几个月后,张某的丈夫李某找到刘某,说张某卖房子的事他根本不知道,说当时张某卖房时他正在出差在外地,要求刘某将房子还给他。经多次协商,刘某拒不同意退房。双方争执不下,李某于2003年9月诉至法院,李某认为其妻子张某在其出差期间擅自将自己房子卖给第三人刘某,其买卖行为应属无效行为,要求刘某返还争议房屋。律师代理此案后,通过调查取证,并对李某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李某在卖房期间一直在单位上班,并没有出差在外地的行为发生,况且李某也没有提供证明其出差的证据,以及相关发票。
分析:
争议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李某和其妻张某对争议房屋均有平等的处分权,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公平、合理的。且刘某将房款支付后,张某将争议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材料均交给刘某,刘某对争议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张某属于善意取得,无任何过错。因此刘某与张某签订的争议房屋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李某称其出差时其妻张某擅自将房屋卖给刘某的说法不成立,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