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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父母对孩子的权利义务——宿迁维权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101
探望孩子
    案例:张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2006年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跟随母姓,但两人一直感情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4月两人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由于李女士在美容院打工收入不高,孩子便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每个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当时口头约定可以随时看望小孩。由于经济拮据,李女士没有支付抚养费,张先生以此为由拒绝李女士和孩子见面。在一次探望过程中,李女士甚至拨打了110。李女士不得已来到镇江市润州法院,寻求司法帮助,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原告对所生之子享有探望权,探视方式为带回团聚”。
  律师解析:为了案结事了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都会把孩子的抚养和探望问题一并解决,但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法院调解离婚中,也有不对上述问题进行处理的情况,如果出现纠纷,可以单独就探望提起诉讼。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即使另外组织家庭,也仍享有探望权,不能以未支付抚养费为理由剥夺,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故意设置障碍或者教唆子女拒绝探望的行为均是违法的,法院可以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如果探望方有暴力倾向或者其他恶习,不利于孩子的教育成长,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支付抚养费
  案例:2006年,张先生和李女士离婚后,双方对关于财产和子女问题进行了书面约定,李女士单独抚养孩子,张先生不需支付费用。2010年2月,李女士起诉到镇江市润州法院,要求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最后法院判决张先生每月支付300元。在另一案中,朱先生和王女士离婚时,法院判决朱先生每个月向王女士支付240元的抚养费,2009年12月王女士以物价上涨和孩子上幼儿园开支增加为由向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法院查明双方收入和抚养孩子开支后,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抚养费增加到每月320元。
  律师解析:法院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开支。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赞助费,不属于抚养费。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一般不能计入。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比例给付,没有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由法院酌情确定。三是合理负担,离婚后收入较高的应当提高负担比例,不承担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应当适当多负担。抚养费可以变更,随着物价上涨,对方收入提高,或者孩子患病等特殊情况,一方可以请求增加,一方经济陷入困难,而对方又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减少。

  抚养孩子
  案例:岳女士和夏先生在2003年协议离婚,主动放弃女儿抚养权,由于夏先生常年在外工作,女儿由夏先生的父母照顾。今年2月,岳女士以夏先生父母年事已高和女孩宜由母亲抚养为由,向法院请求将女儿变更为自己抚养。夏先生以岳女士自愿放弃抚养权和女儿长期和自己生活两个理由进行抗辩。后来,法院当庭征询其女儿的意见后,根据孩子的意见,判决孩子由岳女士抚养。在另一起案件中,王先生在离婚时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但其后经常在外打牌,导致孩子学习成绩不理想,其妻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解析: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或者有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其他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也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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