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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性对性侵害的防护 ——宿迁维权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081
  一、问题的提出
    性侵害,主要是指在性方面造成的对受害人的伤害。由于两性的社会地位和角色不同,相对而言,性侵害的对象大多以女性为多。
    2006年2月,沈某(17岁)同其男友无业青年李某(23岁)、顾某及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利用请客吃饭等借口先后将沈某的初中同学申某、郭某、蒋某和被告人顾某的女朋友李某的初中同学任某、金某骗至学校附近的旅社,利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强奸、轮奸等手段先后强迫五名未成年少女卖淫。沈某多次伙同他人多次以帮其找工作为名将上列女性从连云港带入南京当“坐台小姐”逼迫她们卖淫,在此过程,她还帮助上列犯罪嫌疑人对受害女性实施强奸。受害人碍于情面不但未采取任何逃离措施,还跟随同其他嫌疑人一起吃喝玩乐。后任某逃出后因害怕向公安机关报案,犯罪嫌疑人又带着申某和金某逃往苏州昆山,并打电话敲诈勒索申某和金某的家人,最终警方从昆山成功将受害人解救,案件告破。
    近年来,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逐渐增多,未成年女性如何加强对性侵害的防护,越来越值得人们重视。
    二、未成年女性性伤害的特点及原因
    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多为自己熟悉的人。
    一般人对自己熟悉的人没有警戒心,易听信他们的话,放心的跟他们外出。上述案例中,被害人要么是犯罪嫌疑人的初中同学,被害人要么就是认识他们其中的一人,当犯罪嫌疑人以请吃饭为由带他们游玩、住宿时,被害人没有强烈拒绝,也没有采取其他的防范措施。这就为此类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先决条件。
    2、被害人在受到性侵犯的时候不懂得有效的自我保护方法。
    未成年女性由于身体力量上相对与男性而言处于弱势,在遭受到性侵害时,没有能力实施自救,而且在多数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受到作案人言辞上的恐吓,或是暴力相逼,被害人因为害怕而不敢反抗。在本案中申某、金某被犯罪嫌疑人带往昆山的途中,经过火车站这样人数众多的地方,她们都没有向人们发出求救信号,其原因就是既不懂得对自身的防护又害怕会遭到犯罪嫌疑人的殴打。
    3、被害人在案发后由于害羞和害怕受到父母责骂的心理,忍气吞声,不敢报案。
    由于受到我国封建文化贞洁观思想的影响,被害人往往在遇到这种伤害后,害怕受到父母的责骂和外界的压力,都会选择沉默,这使得作案人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有效遏制,也会增长他们犯案的胆量,造成更多人受害。在本案中,只有任某在其逃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而被害人郭某在被犯罪嫌疑人放回家后,竟没有报警,使得在其后又有3名未成年少女受害。
    4、父母对未成年女性的监护不力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案件中,留守孩子遭受性侵害占有一定的比例。由于父母外出工作等原因,将孩子交与年迈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使孩子得不到家庭应有的心理关怀。犯案人就借用这个机会将内心空虚的孩子诱骗出来实施性侵害,事后并威胁孩子不准把事情告诉父母。父母因为工作原因未能及时发现孩子遭受的伤害,导致孩子持续多次受到性侵害。
    三、预防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的对策
    对祖国未来的“花朵”们做出如此禽兽的事,让人发指。我们在愤怒的时候,也为受害的未成年人感到痛心,为了预防此类事情再次发生,保护那些未成年女性,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未成年女性自我保护的意识
    由于未成年女性年龄小,缺乏辨别能力、必要的警惕和自我防范意识、身体力量与成年人相差悬殊等特点,很容易使自己成为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因此,笔者建议学校和家长应该加强未成年人自我防范意识,例如,不要轻易跟不熟悉的人单独外出。不要跟陌生人说话和接受陌生人给的食物等物品,或独处;对于侵害多发地段如校园内和学校外的周边,学校应给未成年女性一定的保护,如尽量让学生在放学的路上可以结伴而行,不留学生到很晚。叮嘱她们尽早回家,尽量走在人多的地方。不去易使自己遭到性侵害的场所。遭到犯罪分子侵害时应斗智斗勇,在力量悬殊的情况下,以斗智为主要措施。在人员较多的场合可大声呼救,或者发出求救信号,已得到及时救助。若是侵害发生在无人的场合,尖叫可能会引起犯罪分子做出过激举动,应见机行事。
    (二)加强对未成年女性的性知识教育
    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谈“性”色变,尤其是在家庭中,父母总是认为这是无师自通的事情,即使有些父母能够意识到对子女进行性教育的必要性,也往往不敢对子女谈得太多。而现在的未成年人,是生长在一个发展的、开放的社会,她们需要有关性知识的教育,并且需要如何避免受到性侵害和自我保护知识的教育。有些家长还不能够意识到这一点或者由于不懂得如何去教育,正处于青春期的孩子们随着身体的发育,对性开始产生好奇,但是由于家庭和学校的教育中,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好奇心驱使他们接触黄色音像制品。孩子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导致孩子缺乏必要的常识或者对性产生畸形认识,从而过早地发生性行为或因缺乏警惕而受到侵害。因此加强孩子的性教育,正确引导孩子对性的认识。
    (三)家长应关注未成年女性的交往对象,及时正确引导
    青少年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特征决定了他们有很强的好奇心、模仿性和尝试性,未成女性在与异性的交往中渴望得到异性的关爱,当异性表现出对其格外的关注或给其一定的好处,未成年女性就会放松对其的警惕,稍有不慎就会使自己误入歧途。因此家长为其免于遭受性侵害,应多于孩子沟通,了解其思想和交友状况,对其正确引导,若发现其交友不慎,应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制止,使其对异性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能与异性正常交往。
    (四)加强未成年女性法制方面的教育
    目前,我国的教育属于应试教育,学生法制观念薄弱,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法制教育也只停留在理论的传授上,学生上课也只是应付考试死记硬背而已,使得学生不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在遭受到性侵害时,还不知道这是一种犯罪的行为,更不懂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笔者建议:学校给予学生法律教育,让学生们知法、懂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并且让他们知道哪些改做,哪些不该做,把犯罪扼杀在萌芽阶段。
    (四)社会上对受到性侵害的女孩不应歧视
    性侵害和其他伤害一样都会给受害人带来痛苦,受害人不仅要忍受肉体上的痛苦,还要害怕会受到别人的歧视,特别是公检法司在处理这类案件,不能注意自己工作的方式方法,极容易给未成年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这样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痛苦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很残忍的,也对她们的生长发育和心理健康有不利的影响。为此建议,社会不应对未成年受害女性歧视她们,更要注意对其名誉上的保护,以营造一个适合未成年人生长的环境。
    (六)预防留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建议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他们的子女的安全问题、教育问题都隐藏着一定的危险。如果父母在外地打工,孩子在家乡往往是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而长辈的年龄较大,精力不足,孩子精神上得不到寄托,特别是一些贫困家庭,由于经济的条件不善,不能给于孩子周全的照顾,使孩子极易成为性侵害者寻求的目标。笔者建议:要改变这种状况,政府应尽可能给打工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包括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合理的休息权、平等的子女受教育权。对于确实无法自行照顾孩子的父母,应当把孩子托付给有能力、有精力的成年亲属照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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