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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商品期货实物交割中的法律责任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836
   在期货交易中,投资者对于期货合约的了结,无外乎两种方式,即对冲平仓和实物交割。绝大部分的期货合约都是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的,只有很小部分的期货合约进行实物交割。所谓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依据现有期货交易体制,投资者、会员经纪公司、指定交割仓库及期货交易所等期货市场的主体均参与了这一实物交割过程,并基于各主体在交割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期货投资者在实物交割中的法律责任
       期货交易的投资者虽然不像现货市场的交易者,进行交易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买进或卖出交易物品,但对于进行实物交割的投资者而言,顺利进行实物交割并通过交割取得交割物品或交割价款显然是他们进行实物交割的目标。因此,对于买方投资者而言,依据《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通过会员经纪公司在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期内足额交付货款以取得卖方投资者通过会员经纪公司和交易所交付的代表确定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及交割地点货物的标准仓单,显然是其所要承担的首要法律责任;而对于卖方投资者而言,其首要的法律责任就是通过经纪公司和交易所向买方投资者交付符合合约要求的货物凭证,即标准仓单,还要提供必备单证及票据。
       在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期内,买方投资者没有向其委托的会员经纪公司足额交付交割款项,或者卖方投资者没有向其委托的会员经纪公司交付标准仓单和有关凭证、票据,无论这种行为是否导致经纪公司在交割期内向交易所足额交付货款或交付符合合约要求的标准仓单,都是一种交割违约行为。至于这种交割违约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期货交易法规及期货交易规则并无明确规定,主要是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买方投资者而言,在其通过交割取得标准仓单并提取货物后,如果发现货物存在数量或者质量缺陷等问题,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异议期内,通过其委托的经纪公司向交易所提出,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才能得到有关损失赔偿。否则,超过异议期,其数量、质量异议就不能成立,也就不能得到有关损失赔偿。
      在实物交割中,除了正常的实物交割方式以外,还包括期货转现货的交割方式,即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投资者)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对于由这种交割方式而获得非标准仓单的买方投资者而言,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规定,对于货物的数量、质量等存在的问题,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买方投资者少了一层权利保障,只能向交易的对方主张权利。
       二、会员经纪公司在实物交割中的法律责任
       鉴于期货交易实行两级结算及两级风险防范体制,所有投资者的实物交割都是通过会员经纪公司与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完成的,因此,会员经纪公司在实物交割中便承担着保证这一期货交易制度得以执行的法律责任。这是整个期货交易体制得以正常运转的关键。正因为如此,所以,现有的有关实物交割的法律规定及期货交易规则,将会员经纪公司的法律责任作为规范的重点。
      由于投资者的交割必须通过会员经纪公司,并以经纪公司的名义来完成的,因此,会员经纪公司就具有代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实物交割的义务。如果经纪公司没有代投资者履行申请交割义务,那么,就应依据《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对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此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交割期内,卖方经纪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经纪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一方构成交割违约的,违约方除了通过交易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外,如果守约方要求继续交割,违约方还要承担因交易所为了保证交割而组织征购或者竞卖标准仓单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如果交易所组织的征购或者竞卖失败,违约方还要通过交易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如果卖方经纪公司和买方经纪公司均出现违约行为,那么,就要分别向交易所按照违约部分合约价值的5%承担被处罚款的责任。
      此外,对于卖方会员经纪公司而言,还要按照交易所结算规则的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交易所提供必备单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逾期提供就要逐日按照一定百分比向期货交易所承担滞纳金。对于买方投资者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的货物数量、质量等问题,接受委托的买方经纪公司具有在异议期内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的法律责任,否则,如因此而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的,经纪公司就应当对投资者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三、指定交割仓库的法律责任
      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制度及双方签订的《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双方之间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交易所为了保证期货交割的顺利进行,委托交割仓库代行部分交割职能,即货物的入库、保管、出库及签发标准仓单等。在实物交割中,交割仓库除了依据《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的约定对交易所承担法律责任外,更主要的方面就是因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依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买方投资者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无异议。那么,即使货物的数量、质量存在与标准仓单不相符合的问题,交割仓库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交易所在实物交割中的法律责任
      期货交易所处于期货交易的组织者和服务者的地位,是整个期货交易系统的核心。确保所有期货合约得到履行是期货交易所必须承担的责任,这是期货交易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实物交割过程中,无论是买方会员经纪公司违约,卖方会员经纪公司违约,还是交割仓库不能交付符合标准仓单规定的货物的违约行为,期货交易所都要对这些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代为履行或者赔偿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整个期货交易系统不至于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陷于瘫痪状态。期货交易所在承担以上法律责任后,有权向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追偿。
      为了保障期货交易所具有保证合约履行的责任能力,在期货交易制度的设计上,为此做了充分的考虑,并确立了保障制度。依据交易所结算规则的规定,在会员经纪公司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交易所可采取以下保障措施:(1) 动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2) 暂停开仓交易;(3) 按规定强行平仓,直至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能够履约为止;(4) 将交存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此外,交易所还可以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费进行抵偿;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动用交易所的自有资产进行履约赔偿。这些保障措施是交易所具有保证合约履行能力的关键和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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