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354
答:本办法调整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凡是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都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产品质量申诉都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权是有限的,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对于本部门不能处理的,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处理。在本办法中,规定所有产品质量问题都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而没有规定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的也能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这主要是从便民的原则出发,考虑老百姓没有能力分辨各个部门的分工。所以只要是产品质量申诉,申诉人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应当首先接受,然后再依据职权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