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088
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无论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还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行动纲领》,都明确阐述或重申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特别是《行动纲领》中,将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入12个重大的关切领域,吁请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采取战略行动,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行为。
在我国,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应作如下处理:
(1)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2)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妇女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5)妇女可以以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无过错的妇女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6)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