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318
夫妻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并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丈夫所有,后丈夫要求妻子协助房屋过户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茆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2月6日签订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财产全部归丈夫茆某所有,茆某贴补朱某人民币四万元。后茆某向朱某支付了40000元,并要求将争议的房产过户到其名下,争议房产现为双方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被告对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协议中虽未明确约定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但此应当是协议的附随义务,只有履行该义务才能全面实现被告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遂作出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争议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