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960
徐某是江苏省兴化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一次工作中感觉身体不适,检查后医生要其进行休息。公司同意徐某休假但扣除了工资。徐某不服要求其支付工资。到底病休期间要不要照发工资?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
徐某系江苏省兴化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在公司上班已有4年多。2008年10月24日,正在上夜班的徐某突然感到一阵头晕,平时也偶有这样的现象,但这次头晕比较厉害,徐某怀疑与自己的工作有关。第二天,徐某请假到医院接受治疗,医生建议休息3周。拿着病假条,徐某找到公司领导要求休息,公司同意了徐某的要求,但扣除了徐某病休期间的工资。徐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补发病休期间21天的工资。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答应补发徐某的工资。
[评析]
公司不支付徐某的病假工资是违法的。国家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定职工在患病期间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至于什么叫“医疗期”及医疗期的长短,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有明文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支付“病假工资”?什么情况下支付“疾病救济费”?原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6个月以内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发给病假工资,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6个月以上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发给疾病救济费。”据此,徐某应有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即在有病需要休息时能够得到休息。同时,由所在公司发给病假工资,其病假工资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点评:病休期间工资怎样发放在我国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出现类似问题可以参考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