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疫情防控特殊时刻,销售数量巨大的不合格一次性医用口罩,会构成什么罪名呢?3月8日上午,射阳县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伪劣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当庭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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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3日,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辛某某通过不法渠道,以每只0.1元的价格从山东临沂购进大量假冒伪劣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随即以每只0.5至0.6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射阳、滨海等县24家药店,共销售175000只,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02960元。药店经营者继而将涉案口罩销售给社会不特定公众或赠送亲朋好友。
涉案口罩经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系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且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口罩的范畴。涉案口罩送检样品经鉴定机构检测,细菌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YY/T0969-2013标准规定的要求,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该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购进不具有防护功能的医疗器械,加价销售给药店,且销售数量巨大,并流向社会大众,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作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物资,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属于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等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可能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对意图通过制假售假牟利的行为,法院将结合案件事实,依法从重从严打击,让违法者付出惨痛代价,让“坑人”口罩无处遁形,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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