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知,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即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权为3年。如果超过3年,则对方可以诉讼时效过期作为抗辩理由,导致债权人败诉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会“哭穷”,转移或是隐瞒财产,给债权人造成确实无法偿还债权的假象。而债权人对此并不了解,唯有委托律师或是通过法院去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便真实了解债务人是否能够偿还债款。债权人由于时间间隔太长,证据材料灭失或是毁损,导致收集证据材料困难。尽早起诉,一方面防止诉讼时效过期,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固定债权,法院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后,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以及公安布控,债务人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债务人无法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债务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也可能被法院查封等措施,从生活的方方面面予以限制,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只有当债务人还清债务后,才能从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排除。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开庭也未参加,通过我方努力,最终法院判决我方胜诉。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债务人远在国外,想回家过年,由于被限制高消费,无法乘坐飞机回国,故积极与我方当事人寻求和解,并主动履行了债务。在得知权益收到侵害后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倘若仍觉得起诉没有作用,从而放弃起诉,当超过诉讼时效后,若再想追回财产,那机会可是微乎其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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