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大道遛狗与电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遛狗人自身受伤谁应担责?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健康权纠纷落下帷幕,法院认定遛狗人看管不善是其跌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判决由其自担损失七成。
2018年6月某日19时左右,刘某牵着两米长的狗链在村中大道上遛狗。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刘某后方向刘某方向行驶。双方交汇时,二人跌倒,刘某受伤。因伤情较重,刘某当即被送医急救。
2018年7月,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通过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事故成因无法确认,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为八级伤残。
双方就事故成因分歧较大,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顾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20000余元。
庭审中,顾某辩称其系与狗撞击直接倒地,狗撞向其后又冲向另一边,将刘某拖倒,刘某跌倒在其后方,二人没有发生碰撞,刘某跌倒受伤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天色已晚的情况下,牵狗行走于开放道路上,应当考虑到该行为的危险性,但其未尽足够的看管义务,过于自信致狗乱窜,导致自身发生跌倒事故。顾某驾驶电瓶车速度较快,在发现刘某牵狗在前的情况下,未减速慢行,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观本起事故的起因、过程及后果,法院酌定由刘某承担本起事故70%的责任、顾某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刘某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故判决顾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 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顾某、刘某均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遛狗正逐渐成为现代生活新风尚,但不文明遛狗引发的事故纠纷也屡见不鲜。本案中,遛狗人于开放大道上遛狗,对往来车辆及行人极具危险性,刘某作为动物管理人,未正确认识周围环境,仅因栓绳即疏于履行看管义务,疏忽大意致使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遛狗人自担损失七成,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广大铲屎官们,佩戴牵引绳遛狗不是“免责金牌”,特定场合下,遛狗人应更加谨慎的履行看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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