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企业维权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企业维权与消费维权可以统一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038
消法》颁布实施已经10年了,随着维护消费者权益运动的深入开展,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得以大大提高。消费维权现在是生活当中很平常的一件事,从物质权益到精神权益,人们对消费权益的重视远甚于前,这是一种了不起的进步。

  这种进步是经济发展的表现,同时主要也是企业发展的体现。在物质匮乏的年代,消费是没有选择的,卖方市场的商品短缺,使人们无暇顾及消费权益的维护。短缺经济的客观环境对消费权益存有天然的抑制。买方市场的到来,扭转了选择权力量的对比。过去企业可以选择消费者,自主决定把产品卖给谁或者不卖给谁,“店大欺客”的现象非常普遍; 现在情况则大不一样,市场告别短缺,同类产品的替代品也日益丰富,消费者把选择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可以买这家企业的产品,也可以买那家企业的产品,完全视企业产品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而定。此时尊重消费权益成为市场竞争的筹码,企业只有从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才能赢得市场,而漠视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无疑将自闭市场之门。

  由此可见,经济发展可以说是提升消费维权层次的重要因素。除选择权的转变之外,消费领域的深刻变革也证明了这一点。从简单的日用消费到汽车、住房、出境游等金额较大的消费,维权的内容和方式日趋复杂,维权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维权意识的普及和维权层次的提高,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有一种倾向值得我们警惕,那就是“恶意维权”,典型的例子如借维权之机敲诈勒索企业,或当众焚毁、砸毁、诋毁企业产品宣泄不满,甚至聚众围攻企业等。失去理性的“恶意维权”是消费权益过度膨胀的表现,它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由此引出与消费维权密切相关的企业维权。

  如上所述,尽管消费维权的力量和手段已大有改观,但单个消费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因为消费者行使选择权的过程中仍然无法详尽了解产品的信息。消费权益的保障往往取决于提供产品的企业的市场品质,只有该企业充分尊重消费权益,以诚实守信的品质进行公平交易,消费权益才不致受损。而消费者要真正享受到企业提供的优质产品和服务,企业维权则必不可少。企业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假冒伪劣、“傍名牌”等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被严厉打击,行业和部门的垄断及地方封锁与分割被打破,消费者的权益才能最终实现。因此,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双管齐下的维权之计。一方面,要高度重视消费维权的法律保障,充分发挥12315网络的快速反应作用,及时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市场监管的执法力度,倡导诚信,打假反欺诈,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侵害消费者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

  综上所述,消费维权和企业维权可以通过高效公正的执法有机地统一起来,寻找到二者在良好市场秩序和环境上的结合点,把维护消费者权益拓展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下一个:公司注销欠债还不起怎么办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41414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