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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司中的小股东如何依法维权——宿迁维权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136
    拥有10%以上股权可申请解散公司
  目前许多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恶化下去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但由于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往往处于僵局状态。此次新增加的条文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征集10%的股权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但解散公司就等于破产清算,是公司最终走投无路的选择,投资者需慎用这种权利。
  股东监督公司违规担保
  尽管以前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于公司担保有限额规定,但在“一股独大”缺乏监督的背景下,近些年来,因给大股东违规担保或者恶意担保而被拖垮的公司越来越多,此次修订草案特别让公司担保接受了股东大会的监督。新条文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中介机构“造假”将承担赔偿责任
  在银广夏等造假公司的背后,总能发现知法犯法的中介机构在帮凶,对那些为公司资产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的中介机构,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议新增加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门槛降至500万元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原修订草案未作改动。但为了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此次修订草案改为,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而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现行规定的10万元降低为3万元。
  设立独立董事不再整齐划一
  公司法草案原来规定,上市公司除设立监事会外,还要设立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有些专家提出,公司监事会的职能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有交叉,法律不宜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两套监督机构。从实践来看,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完善,考虑到本法已经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监事会,对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宜只作可以设立的原则性规定,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
  据此,修改后的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故意长期不给股东分红可能被起诉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针对上述问题,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此次草案新增加了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股东滥用权力不能逃避债务
  有的大股东滥用权力,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财产严重流失,债务包袱过重,但股东对公司债务没有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为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此次建议增加的规定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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