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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何假离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颁布以后,某法院领导找本院配偶为律师的一位法官谈话,刚开个头,该法官便不慌不忙从口袋中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离婚证件,认真地说:“院长,我们已经离婚了,她已不是我的妻子了!”院长一看,人家的绿色证件印章齐全,姓名清晰,真实无误,便无话可说。
  一起“假离婚”被迫形成,一场廉政审查顺利过关。明眼人都知道,该法官与自己恩爱的妻子和女儿还是像往常一样幸福地生活在一起。一个简单的回避规定,对一对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和律师来说,要规避它,还不是易如翻掌,手段多的是,要不然那多年的法律知识白学了!
  法官的配偶子女开办律师事务所或担任律师,就一定会导致腐败?大多数人会得出否定的结论!这一规定一开始就站在了一个错误的不利的立场上!法官的配偶也是共和国的公民,也有自己的民生,也要像常人一样生活,就这样下一个命令,让她下岗或换一个工作,谁给联系?培训费谁掏?国家免费职业培训?这在中国是不大现实和可能的。况且人生过半,行也不是好改的,俗话说,人过三十不学艺,说离开就离开,没那么简单的事情!
  夫妻相爱几多年,为了生存被离婚,实是事出无奈,迫不得已。我理解这位法官的心情和举动,甚至本能地对他的行为表示同情,但对此等应对之策并不赞同。你可以采取其它的方式呀,不能当律师,不能进行诉讼代理,辞职当法律工作者,或者“无偿”进行公民代理总可以吧,没有明文规定公民也必须回避吧!凭什么其它一些行业夫妻在一起工作就可以?行政机关夫妻子女同为公务员的多的是,有的还有上下级关系,甚至凭裙带关系“连升三级”,为什么不让他们也回避?地球人都知道,在目前的中国,在法治正在逐步健全的现代社会,一名律师的能耐对司法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客观而论,法官的律师配偶所导致的所谓臆想的“腐败”,对法官和法律公正的干扰其实是非常有限的!那与真正的官场腐败和司法腐败相比,真的是小巫见大巫!再说,导致法官腐败,影响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危险因素”众多,也不止这一种呀。
  任何事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永远不要希望通过简单的规定就可以让法官的配偶子女对司法的干扰根绝!治理法院腐败的关键还在法官身上,严格各项法律规定,提高法官素质应是重中之重。
  需要回避,那应当早说呀,律师是一个自由职业,人家费尽千辛万苦考得司法资格,你让它成为一张废纸?为什么不早规定想成为法官配偶的男女不得参加司法考试?为什么不早在婚姻法中直接规定,所有的男女律师不得嫁于法官为夫为妻,否则,婚姻无效!话说回来,为了法律公正,确实需要法官的配偶和子女回避,那由此造成的后果,也不应当全由法官和其配偶子女承担呀,为什么不同时规定让他们改行去司法行政部门搞法律宣传和服务呢?这样,人尽其才,多有人性!
  规定归规定,在中国,各种各样的规定多了,有多少能得到有效地执行?原因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该规定不切合实际,要么合法不合理,要么违反基本情理;另一种是该规定的出台纯粹是法律形式主义的需要,是一种时代潮流或形势需要,一些法律出台之后,无人过问,立法的人根本没希望它能得到真正地遵守,因为他把立法仅仅当成了一项工作去完成,他不知道,立法,其实也是执法的一部分。立法的只管不停地立法,执法的人只管机械地执行,衔接监督这一最重要之事,很少有人管辖,这就是我们的法律现状。
  如此重要的回避规定,且是针对具有很高法律知识和智慧的法院领导和在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资深法官,明显略显粗糙,要是不遭遇规避,那才是怪事!该规定第九条虽然早已考虑到会出现的规避: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或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这样的规避行为,这样的惩戒措施,由哪一个部门去管,谁去调查,谁去界定?自己人查自己人?恐怕没有几个内部人会去较真的,何况是砸别人的饭碗!许多人只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看见装作没看见,知道装作不知道了!
  其实,所有的回避规定只需要一条就行:人民法官所承办的案件,只要有违反此回避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定性为程序错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二审发现,一律发回重审。看谁还敢明知故犯!
  谁的配偶子女当律师?本院法官最清楚,这样的回避规定的落实,除了办案法官,别无他人!
  同样的回避,最高法院已多次作出,可规定所列举的违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问题何在?法律人心知肚明。所以,规定不在于多,而在于如何让合理合法合情的规定真正得到执行,如何加强对有关规定的法律监督,如何在一项制度出台后很快跟上反规避措施,才是关键。
  但愿有关方面能对“假离婚”式的法官规避引起重视,让更多更好的司法惠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防止各类人情干扰法官审判执行案件,将是一项长期的反腐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不懈努力。
  以上,是笔者以不同的视角去观察研究问题的一点简单思考,虽然此事与己无关,但职业习惯使笔者对一些法律现象还是不能高高挂起,期望拙见能促使有关机关加强对各种法律政策制度规定的有效督查,使我们今后出台的一些规定能够更加严谨,更加周全,更加人性和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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