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工人维权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18005242666(王峰之)
电话:0527-888 12348 
微信:18005242666
地址:宿迁市江山一品18-101号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法院北侧50米)
邮箱:18005242666@189.cn

要适当履行的劳动合同有哪些?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90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般来说,适当的履行应该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性质的社会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者不能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给第三方来完成。 
  2、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期限、内容等按质、按量的完成。劳动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都属于违约行为。 
  3、协作履行。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发扬协作精神,相互理解和配合,相互协作履行。 





下一个: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宿迁维权网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
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维权网。 copyright@2010
版权所有: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所有 设计制作:仕德伟科技 苏ICP备10219389号 您是本站第 : 24001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