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485
5月1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依法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效力。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鹤飞要求返还互换土地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鹤飞与被告刘六忠同是洋溪镇塘里村岭里组村民,两家系同一家族。2003年农历二月二十七日,刘鹤飞儿子刘小兵与刘六忠签订一份《关于交换田地的协议》,甲方刘六忠与乙方刘小兵签订的协议上载明:甲方责任田蛇鼻上(含自留田)自愿与乙方长坵垅一坵、吴坵一坵及水上坵共三坵田交换。另各自按原税交税,即换田不换税。(附:甲方不得在乙方原责任田上建房。甲方、乙方都不得葬地蛇鼻上。)
协议签订后,刘鹤飞从2003年开始便耕种互换后的责任田,一直耕种到2006年上半年,此后荒废至今。刘六忠至庭审时仍在互换后的责任田里耕种油菜。签订《关于交换田地的协议》时,刘鹤飞家土地经营权证上登记的承包方代表姓名是刘鹤飞,刘六忠家土地经营权证上登记的承包方代表姓名是刘六忠的父亲刘凤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土地或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土地经营权证上登记的只是土地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其家庭成员之间平等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刘鹤飞在2003年与刘六忠签订了土地互换协议后,两家互换土地至今已有9年,刘鹤飞本人在互换后的土地上耕种了四年,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撂荒至今,刘鹤飞以自己的耕种行为对该份协议予以了追认。刘鹤飞以其未在土地互换协议上签名为由认为互换协议无效,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法确认刘鹤飞儿子刘小兵与刘六忠于2003年农历二月二十七日签订的《关于交换田地的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刘鹤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