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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维权网:适用非监禁刑绝非纵容犯罪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923
    近5年来,广东各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数量达4.3万余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1%,占全国的比例已超过10%。
  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当代社会难以弭平的伤痕。而对未成年人犯罪后是该收监,还是判处非监禁刑?这个争论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界。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多种原因限制,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率长期在低水位排行,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罪犯的改造。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针对上述问题,广东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未成年人罪犯非监禁刑率偏低的局面有望改变。
  非监禁刑适用偏低
  "2006年到2009年,广东全省未成年罪犯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仅为9.2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陈冰介绍,这一指标远低于山东、河北等省份。
  这一局面原因何在?为此,广东高院专门进行了一次"地毯式"的摸底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导致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有3方面。
  法律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如"悔罪表现"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评判标准是什么,没有细化。非监禁刑执行体制不完善,执行主体监管力度不够,社区矫正覆盖范围有限。被告人"自报身份"问题突出,身份核查机制不灵,导致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难以适用非监禁刑。
  陈冰介绍,造成非监禁刑的适用难还存在另外一个客观原因,就是未成年被告人很多是外地户籍,"非监禁刑存在判后移交难,容易出现脱管、漏管等问题。"
  而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看来,造成非监禁刑适用率偏低,很重要的一点是认识问题。"社会大众对不在监所服刑的监管方式难以接受。而一些办案人员也认为非监禁刑就是"定罪放人",是纵容犯罪。"
  杜绝感染利于改造
  适用非监禁刑是否真的会纵容犯罪?对此,陈冰明确表示:不会。"被宣告适用非监禁刑罪犯大多是初犯、偶犯,在适用非监禁刑后一般都能珍惜机会,重新犯罪的现象很少。"
  "对少年犯适用非监禁刑能起到避免罪犯间相互传授犯罪方法,杜绝’交叉感染’的危险,将其放置在社会中有助于其在社会各界帮助下进行改造和重生。"他介绍,广东非监禁刑罪犯(包括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的平均比例为0.84%,远远低于监禁刑罪犯的3.69%。
  不仅如此,非监禁刑还有司法成本上的优势。据有关部门透露,一名监狱服刑罪犯的监管经费是社区服刑人员年矫正经费的10倍。
  从现实的层面来看,广东有3000万流动人口、150万留守儿童,未成年人罪犯的帮教改造任务压力巨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认为,对于青少年犯罪绝不能过于依赖和迷信监禁刑的适用,要突出非监禁刑的教育、挽救功能。"这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虽然有不少困难,但再难也要想尽一切办法做好!"
  在这样的背景下,首个针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专门规定应运而生。
  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一旦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宣布适用非监禁刑,那真正的帮教才刚刚开始。"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广东高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认为,监管与帮教是整个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
  而这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单靠法院一家难以完成,必须有赖于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通力合作。为此,细则明确了公安、法院、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应当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
  规定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履行对未成年罪犯判后监管帮教职责;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导小组将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建立非监禁刑矫正基地建设;共青团将积极发挥志愿者服务队作用,协助司法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进行跟踪帮教。
  规定还要求,法院还建立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档案并实行严格保密,非法定事由,不得公开上述档案。有条件地区下一步也将视情况试行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法制网广州5月27日电
  专家点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广东关于未成年人罪犯适用非监禁刑规定的出台,符合世界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也与我国刑事立法的新进展完全合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孩子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用一种特殊的办法来对待。现在中国还缺乏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所适用的还是成人法典,应该探索一些符合孩子身心发展、更为人道、科学的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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