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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村未成年人权益的紧迫性——宿迁维权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966
    在我国人权益保护的系统工程中,谁都会想到农村未成年人问题不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主体工程,而且还是牵动全局的庞大群体工程,可是落到实处却谁也难以做到。在不少地区,可以说这项工程客观地被忽视了。我们四川天地大律师事务所成立十年来,致力于这方面的法律援助工作,感触最深。眼前,触目惊心的现状及现实无不震憾人心。
  一、农村未成年人的现状
  客观地讲,至今为止,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还基本滞留在肤浅的宣传程面上。一大堆、一大堆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且新的问题还在不断地增加和扩大。当前,在农村和小城镇普遍存在的四大群体问题,即弃婴群体、幼妓群体、残疾群体和流浪群体就是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性问题的集中表现。
  1、弃婴群体问题
  在农村,由于封建农业体制和小农经济的局限,广大农民靠土地生存和传宗接代的思想还没有根本转变过来,重男轻女的思想还普遍存在。因此,公开抵制和逃避计划生育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一直主导着农村生育的总趋势。想儿怕生女,多生怕罚款的畏惧心理,产生和促成了弃婴的现象发生。一直以来由于对弃婴行为打击不力和社会上不成熟的慈善行为,又客观上助长了弃婴行为人的侥幸心里,于是大量的弃婴涌向大街小巷,甚至丢弃在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门口,形成了众目有睹的弃婴群体。而解决弃婴问题的本身具有施救措施,收养条件,经济基础、落户上学等限制,再加上一些弃婴又自带先天性残疾和疾病。所以一般弃婴问题都难以得到解决。仅就2001年度,我所法律援助弃婴行动所涉及的十一名弃婴中,有五名虽被收养落户,但终因收养家庭经济负担加重或养父母为此离婚而出走流浪。还有三名至今尚未落户,另一名因眼疾缺钱就医,已成终身残疾而出走乞讨。具我市民政、公安部门介绍,三年来,解决弃婴的只占已知弃婴数的千分之八点二。解决较好的只占千分之三十多一点,一些弃婴路死街头或不明失踪的情况时有发生。
  2、幼妓群体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对外输出而形成的民工潮一直居高不下。在广大农村,我们看到85%的农民、包括青年和壮年,以及50岁以下的大多数家庭主妇,都外出打工,长年不归。留在农村的少年或幼年女子无人照管,闲逛、失学、辍学的到处可见。这些年,随着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一些不法商人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开餐饮、娱乐、歌舞厅、茶什、旅馆等项目,在农村大量“诱招”未成年女子,组织并强迫其卖淫的违法活动。2001年10月,我所汇同达州晚报在通川区公安局解救15名强迫卖淫少女的活动中发现,一个个体工商户一次就从偏远的万源山区(包括家庭和学校)“诱招”了12 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三名不满14岁。据不完全统计,仅通川区蒲家镇2002年度举报和查获的卖淫少女就有110名之多。同时由于一些少女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漠,金钱的诱惑和侵蚀以及家长教育不得法,不但不能认识和抵御强迫卖淫行为,反而上当后还自觉走上主动卖淫的邪路,有的还干起了引诱、介绍、帮助同乡、同学少女卖淫的事。于是越乏不可收拾的幼妓现状,逐渐形成了当今社会群情愤慨的幼妓群体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村未成年人的权益。
  3、残疾群体问题
  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医疗条件、民事行政条件的差异,先天或后天原因致成的残疾儿童,比起城市要多出许多倍。改革开放以前,这些儿童分散在各自的家庭,闭门不出户,尚不构成社会问题。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地域经济的突破,农村不少残疾儿童被家长带到城镇、借残疾儿童乞讨获得一些善良公民的施舍,由此以来广大农村中凡能进城上街的残疾儿童,不管是本地的还是外乡外省的大多涌入城镇,沿乞在集市、车站、码头,形成了当前社会突出的残疾群体问题。虽然当地政府采取了一些收容,遣送的措施,但也仅仅是治标不治本。
  4、流浪群体问题
  据民政部统计,我国流浪儿每年高达十五万人次。其中农村占83%。这说明,农村未成年人存在的严重问题是多么的令人担忧和震惊。巨大的民工潮,把成千上万的农村未成年人遗弃在家,无人监护,不少儿童或上不了学,或在校辍学、失学、逃学而离家进城,遭受形形色色不良行为的影响后,有的成帮结派结伙滋事,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财物的犯罪活动。有的吸毒、贩毒、睹博、卖淫构成了最具危害性的巨大流浪群体,严重干扰和冲击着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据本市城区统计,三万多中青年妇女中不敢戴耳环的占百分之九十八,曾遭到过抢夺耳环的占百分之四十六。从同城的市、区、县三个看守所统计,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占25%。我所2000年至2002年底,承办的76起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案,有51件都属流浪儿童犯罪。
  二、对农村未成年人问题和现状的反思
  的确在农村和小城镇以上四大未成年人群体问题确实令人触目惊心,所构成的社会危害已从局部漫延到面上,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为什么在短短的数年内问题会发展到如此地步。应该说,这里面潜在着发人深省的内涵,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与立法的不配套
  从宏观上讲,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国家和政府不能说不重视,早在一九九一年九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此各级地方人大也制定了相应的《条例》。但对于直接调整保护对象的具体执法配套规定,就明显的跟不上。于是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导致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不落实,当然农村未成年人就不言而喻了。
  2、地方政府还未真正纳入议事日程来抓
   根本的经济基础和地方财力始终制约着地方政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思维和行动,这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特点。特别是一些地方,现实主义下的眼前利益观念。注定了行政行为的局限和落后。弃婴、幼妓、残疾、流浪四大群体的严重问题,他们不是没有看到,但,摆在地方建设和发展的棋盘上,始终认为这些不是当务之急,不影响大局,更认识不到这关系看一个民族、一代人的素质问题。这一点在当地,我们深有体会,我们所每年用于青少年法律援助的经费占整个收入的5-7%,案件占全所案件的17.8%,咨询、非诉等法律援助达数百人次以上。但,有些领导还以为我们是出风头,是作秀。
  3、对分割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
  要遏制弃婴行为、防止幼妓、流浪儿犯罪等违法行为,应当说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关健的。但,往往涉及这方面的事,公安机关不是推经费不够,就是借口取证艰难。有时,就是掌握了弃婴的线索,也是见贯不惊或故意避开不了了之。本市600多万人口,触目惊心的弃婴现实鲜为人知,却未见过一例弃婴性质的遗弃罪。
  再如幼妓问题,仅管组织强迫农村未成年少女卖淫的嫌疑人被抓获,受害幼女也出证,而公安机关则往往借口抓获嫖客工作量大,耗时久、人力不够,甚至要跨省调查没有经费而又不了了之,这样,不仅放纵了犯罪,同时还削弱了受害幼女避奸防奸的抵制能力。
  流浪儿的多数是因成年人组织教唆或引诱产生的。但在打击问题上,却建于侧重于罚金,因此,形成社会上广泛流传的“拿钱消灾”风。
  4、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尚未形成社会合力
  诚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是所有公民权益保护和经济文化建设的唯一,但,它应当有着与之同等的地位。地方政府有义务动员和组织社会各阶层、团体企业和个人都来关心下一代,帮助和教育他们将其看成是各自份类事。但,事实上不是那样,关心一点的,或给予有限的同情和施舍;淡漠一点的,见贯不惊,事不关已。有的根本是麻木不仁,怨天怨地牢骚了事。有的则认为是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根本无法形成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个人为一体的社会合力。
  三、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措施
  开辟和启动一项保护农村未成年人权益的系统工程是最实在、最有效的措施。2002年度,我们所针对几年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切身体会,曾发出倡议,要求兄弟律师所、各单位、企业、个人都尽其所能积极参与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系统工程来。只有这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才不会是一句空话。,具体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
  首先,这项工程必须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拟制工程计划,具体目标和措施,调整各级单位、部门、企业和个人的关系,总结、布署整个工作的进展;
  各级共青团、妇联、残联、工会、学联等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具体行使整个工程的运作、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工程的各个目标。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单位、新闻媒体、民间社团、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人主动参与,发挥自身优势服务于工程。
  其次是,建立起农村未成年人权益基金会,筹集资金、保证工程建设的经费开支。
  再次是,建立相应的农村未成年人救助组织。该组织负责对受害未成年人的收容救助;并区别事件性质,帮助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或起诉以求得问题的解决。
  同时,还应组织相应规模的宣传队伍,一方面对受害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对受害人家长的帮助,一方面通过一定的社区活动,街头宣传等形式揭示某些典型案例。
  新闻媒体报道不仅有暴光性质的,还应有正面的,不单要揭示问题,还得有跟踪的结果报道。我们所几年来与市妇联、残联、共青团、公安局以及达州日报、晚报、电视、电台的长期合作对300多受害者的救助85宗案件的代理130多次街头宣传活动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针对立法,各地、各部门 也相应有配套规定、制度出台以保证工程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总之,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已经到了非重视不可的地步了。虽然近几年改观较大,整治、保护工作也有了新的起色,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绝不能停滞在喊口号的表面上,也不能置于经济建设之后,应该与其他工作同步,并要真正作为系统的工程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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